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利、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具体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现就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立足我市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生态本底,以小流域为单元深耕厚植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探索建立水土保持“培育—转化—再提升”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力,为高水平建设美丽重庆和推动全面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完成一批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交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到2027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工作机制、转化路径、支持政策、标准体系基本构建,全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完善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显著提升,多种类、多路径、多方式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全面建成。
二、加快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培育优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
(一)加强产品培育。各区县要按照《关于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 加快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实施意见》(渝水〔2024〕32号),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将治理水土流失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美乡村等有机结合,依托绿水青山、田园风光和乡土文化等优势资源,实施“小流域+”,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效益示范、模式推广、产业联动等途径,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培育更多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优质生态产品。
(二)编制目录清单。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市分行,以区县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筛选生态产品价值高、培育前景广、交易潜力大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按3年期滚动编制市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并按程序积极纳入国家层面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三)实施动态调整。各区县要立足于本区域自然地理、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历史人文、市政交通等情况,择优储备一批基础条件好、产权明晰、转化潜力大的生态清洁小流域,经认定后积极纳入市级目录清单。市级目录清单实行进出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将根据生态清洁小流域认定、生态产品培育和价值转化交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纳入市级目录清单的,相关部门在产品培育、价值转化、绿色金融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三、完善价值实现机制,畅通转化交易路径
(四)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生态产品培育情况,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乡镇村社集体组织,拟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交易工作计划,明确拟转化交易的小流域生态产品类型、范围、规模、进度安排、出让主体、职责分工等,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开展价值核算。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拟交易转化的生态产品,以拟交易范围为基础,按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办法(试行)》,组织开展价值核算。价值核算要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分类明确物质供给、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的价值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利用类型。
(六)确定出让主体。各区县要充分尊重历史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明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涉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及个人资产权益归属。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产品,在明确资产权益归属、并征得相关权益主体同意后,方可纳入交易范围。在区县政府组织领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依法依规确定出让方。
(七)评估交易价值。由出让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以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为基础,按地块科学确定拟交易的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产品价值,作为交易的参考价。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八)加强产品推介。各区县要构建市场化运作体系,通过举办现场推介会、恳谈会,线上云交易、云招商等渠道,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推介力度,吸引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产品培育和经营开发,以市场化竞争方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转化效益。
(九)明确收益分配。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收益(扣除价值核算、评估、平台交易费用等交易成本后的交易收益)分配,应统筹考虑相关方的利益,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权益,同时反哺所在县域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价值收益原则上用于乡村基础设施改善、村民创收共富和水土保持功能提升。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按照收益分配原则,“一单一策”制定价值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比例,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开展交易。
(十)进行公开交易。出让方可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可经营开发形式、经营主体范围及拟交易价格等。企业及个人均可作为经营主体,通过公开交易,获得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经营权。生态产品培育投资主体依法依规享有优先经营权。
(十一)签订交易合同。公开交易并公示无异议后,出让方和经营主体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明确收益使用方向、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经营主体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期限和付款方式等。交易合同需同时向区县水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备。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作并对经营主体发放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凭证。
(十二)编制反哺方案。交易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出让方应对反哺用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的收益资金,按照《重庆市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批复情况报市水利局备案。
四、创新绿色金融支持,盘活水土保持生态资产
(十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全市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入研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金融支持路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探索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形成的生态资源、功能服务和价值收益等作为抵(质)押,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市场主体予以信贷支持,推动将生态治理成果转化为可增值的资产。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生态产品产权主体和经营主体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乡村特色农产品开发、旅游康养、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项目支持,按照商业、财务可持续性原则在融资成本、贷款期限、还款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推动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人文价值赋能,构建投入循环机制。
五、加强组织政策保障,构建协同高效转化格局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水土保持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和价值转化工作推进力度。各区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要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沟通协调和政策协同,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策划好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和价值转化工作方案,推动更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落地。
(十六)加强政策激励。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支持纳入全市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范围的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将持续加大市级财政对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市水利局按照现有投资渠道加大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生态产品培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完善价值核算评估标准体系。有关交易平台要积极支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工作,优化、简化交易流程,按“实际成本+合理利润”科学确定交易手续费。各区县要加强资源要素整合保障,积极引导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上,加大对小流域生态产品持续培育、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上的支持力度。支持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流域内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助推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壮大。
(十七)强化监督指导。全市各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各级行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全过程各环节监督指导,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交易;严防以抢占优势资源、骗取政策补助为目的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参与经营。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项目纳入水利投资项目加强监管;定期监测交易后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情况。水土保持绿色金融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贷款用途和放款银行要求,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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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实施意见.docx
文字解读:《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