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规范〔2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水投集团:
为规范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及时消除水库安全隐患,现将《重庆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重庆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根据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其他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本辖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管理。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对本辖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监管职责,指导项目法人开展安全鉴定、初步设计、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等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落实非经营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经费预算。
(二)市水利局负责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及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管理等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项目法人负责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组织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承担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前水库安全度汛的首要责任。
(四)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定期开展水库安全评价,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水库除险加固期间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第四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同步建设完善雨水情测报、监测预警、防汛道路、通讯设施(备)、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设施,增强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水库大坝险情防范处置能力。
第二章 安全鉴定
第五条 实行水库大坝定期安全鉴定制度。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要求,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鉴定。
(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编制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为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定印发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等成果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市水利局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加强大坝安全管理,针对鉴定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水库安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限制运用措施,加强巡视检查,加密安全监测,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条 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项目法人或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开展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具备降等为山坪塘条件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水库降等或报废。
第八条 非经营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费用应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定期完成安全鉴定任务的区县予以奖补。
第三章 初步设计
第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法人或水库管理单位按有关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在大坝安全鉴定完成后4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报告应符合水利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条 初步设计报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水利局备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投资概算由区县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与初步设计报告并联批复。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一经批复,不应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严禁以任何形式新增设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其他前期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实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成果质量抽查制度。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审批的小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成果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变化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复,并抄送市水利局。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洪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涉及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的项目,应结合水利部《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试行)》《重庆市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建设与管理规程(试行)》要求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区县政府或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并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鼓励建设、运行管理单位一体化方式组建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考核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监督,提升项目法人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不能组建项目法人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履行项目法人管理职责,但不代替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1)执行,评标方法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渝水建〔2021〕11号)规定执行。招投标活动接受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管委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应按照《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10)要求,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履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组建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类监理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报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一般不得变更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报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同一区县同时期有多个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采取打捆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参建单位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项验收应依据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规程规范。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除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外,项目法人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开展完工验收。完工验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工验收前,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初期蓄水方案已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满足蓄水要求,具备投入正常使用条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运行。初期蓄水方案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蓄水。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通过完工验收并经过一个汛期蓄水运行后的六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前,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已报批,各项规章制度已建立,运行管护主体、人员已落实。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同步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汇交验收相关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竣工公示,设置公示牌。公示应至少包含项目开工、完工及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参建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库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质量安全
第二十九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格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工程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飞检”。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工程度汛方案应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工程度汛方案应于主汛期前1个月编制完成,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印发各参建单位,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应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经营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由水库管理单位(或水库所有者)自行承担,区县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大坝安全鉴定核查为三类坝且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非经营性小型水库实行定额补助。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实施任务、投资概算、资金筹集等实际情况在非经营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间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优先将病险程度重,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域或重要基础设施,承担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与水库下游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效益显著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对未列入当年市级年度计划的非经营性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鼓励先行开工建设,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标准实行“先建后补”,优先纳入次年市级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中央和市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严格遵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辖区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上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市水利局适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动态监管,对其不良行为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在水库除险加固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合同和资金等问题,按照《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水利部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