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的描述 |
备注 | |
1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缴纳监督检查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取水许可批复和取水许可证的合法性;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水源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事项;年度取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取水口标志设立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取水档案、取水台账等资料完善情况;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
市水利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
2 |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8〕42号)第三十三条。 |
用水单位执行计划用水、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统计、用水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措施“三同时”等事项。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市水利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和设施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
市水利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
4 |
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 |
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界限、建设内容、结构形式与批复是否一致;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建(构)筑物、弃土弃渣是否影响河道防洪、是否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是否符合当前大保护的相关政策及其相关规划。 4.是否符合《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的要求。 |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及执法已下放所在区县属地管理 | |
5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人员资格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和检测行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是否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
市局检查 | |
6 |
水利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情况)综合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情况 |
责令排除安全隐患;查封有关设施设备;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
市水利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