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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5-001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规范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26日前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箱、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

    人:贺老师、蒋老师

    联系电话:023-89070421、023-88707152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

    电子邮箱:1079609985@qq.com

    在线留言:我要写信

    附件:1.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水利局

    2025516


    附件1

    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细则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全市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县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区县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责任人和联络人。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联络人,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在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位)、最小下泄流量(最低控制水位)和下泄水量作为调度控制要素。对于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缺少控制性工程的江河流域,可采取以流域用水总量等方式控制。

     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水利、发展改革、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运行管理单位、重要取水户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适时召开调度联席会议,会商水资源调度的重大事项

    调度方案与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区县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名录,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长江委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名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名录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

     列入名录的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年度预测来水量、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科学制定调度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等内容,明确年度调度目标。

    编制调水工程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及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

    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当工况和用水需求等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延续使用。

    第十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将区域当年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工程当年调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运行计划建议等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调度实施

    十三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十四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在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因年度预测来水与实际来水相差较大、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重大调整的,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年调度计划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审批或者备案后,纳入调度实施。

    第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水生态和水环境情势、用水需求等情况,对正在执行的水量调度计划作出调整,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等调度控制要素不满足管控要求时,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

    第十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度指令等要求,实施所管辖工程的调度。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编制工程控制运用计划,落实调度目标要求;非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细化工程调度目标。

    第十七条  因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或者涉水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调度实施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备用保障方案,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实施。

    第十八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最小下泄流量,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确有生态补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备调水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相机开展生态补水,改善区域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第十九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发挥蓄水保供功能。

    二十 当出现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开展应急水资源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应急调度。

    二十一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字水利、调度中心等信息平台和手段,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实现水资源调度精准化。

    监督管理

    二十二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管控断面下泄水量(水位或流量)达标情况,水工程调度运行情况,调水工程供水情况,重要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等。

    第二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依规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对取水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十五  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二十六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七  出现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十八  在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且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 本细则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闸坝、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以及其他取水工程等。

    三十  细则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内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起草了《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实现空间均衡的重要抓手,也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存在调度不规范、统筹协调难、调度支撑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缺乏配套的市级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助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总则、调度方案与计划、调度实施、监督管理、附则5个章节,共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调度原则、管理主体、管理责任、调度控制要素、协商机制等。

    第二章调度方案与计划,建立了江河流域和引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编制要求、程序、依据、效力等。

    第三章调度实施,明确了水资源调度实施过程中的实施主体、调度计划调整、调度指令下达、水工程调度管理要求,建立生态流量、应急调度、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检查主体、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用语解释、施行日期。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

    附件下载:附件1: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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