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优化完善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布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3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反馈意见请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同时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嵩
联系电话:023-89079156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号
电子邮箱:294620350@qq.com
在线留言:我要写信
附件:1、《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
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以下简称“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区县(自治县)监测站点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使用三峡后续等其他资金建设的监测站点,按其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市级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统筹布设监测站点,监督指导全市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站点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具体承担全市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编制、监测站点选址技术复核、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技术指导、组织监测数据整编及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监测站点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和迁建)前期工作,包括监测站点选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
第六条 监测站点建设前期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监测站点选址: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全市监测站点总体布局和工作安排,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开展新(迁)建监测站点的选址,选址应充分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新(迁)建监测站点选址后,将选址情况书面报市水利局复核,市水利局复核同意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监测站点改扩建的,应将改扩建理由和初步方案书面报市水利局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加快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强化建设用地保障。
(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或其他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报市水利局备案。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初设批复内容进行变更的,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资金应列入市、区县(自治县)年度部门预算。
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市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和监测工作要求,结合区县(自治县)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市级财力安排监测站点建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按监测站点建设批复概算投资的80%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项目超概算造成的增加投资,由区县自行筹措资金解决;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统筹用于监测站点运行管理。
市财政按照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类别(监测分站、综合监测站、坡面径流监测站等),结合站点运行管理年度考评结果,按不超过30万元/年的标准对监测站点运行管理予以补助。
第九条 监测站点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运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土地租赁、数据采集传输、检测、试验分析、监测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临聘观测人员费用、技术培训、日常运行费用等。
第十条 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资金按照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监测站点建设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与安全管理制等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 监测站点建设招标评标,可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渝水建〔20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监测设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应明确设备数据接入参数。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接入“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调试,确保监测设备信息系统的对接通畅。
第十三条 监测站点建设完工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各阶段、各环节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监测站点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观测运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监测站点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监测站点管理单位及其职能职责,配备专职的监测管理人员。
监测站点管理单位应按每个监测站点不少于2人的标准配置足额的一线观测人员。
第十五条 监测站点应建立健全人员职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设施设备管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数据采集与分析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监测站点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及相关的技术规范采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监测数据按年进行汇总整编,整汇编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监测成果由市水利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站点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使用,要做好监测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加强对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工作的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监测站点市级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安排的依据。监测站点运行管理考评办法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建立监测站点退出机制,已完成监测任务或不再具备监测价值的监测站点退出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不再安排市级运行补助资金。监测站点退出细则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办法》(渝水〔2017〕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以下简称“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水利局起草了《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市水利局于2017年印发了《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办法》(渝水〔2017〕170号),有效规范了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对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去年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原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存在脱节,无法适应和指导后续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的优化布局。因此,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程序,对推进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也是贯彻两办意见的重要举措。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针对近年来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两办《意见》的新要求,重庆市水利局于2022年12月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主要是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照现有问题和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市级、区县职责,完善前期工作内容和流程,明确市级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完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2023年3月,完成《办法》初稿起草,并召集部分区县进行了研讨,初步征求了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相关处室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第二章为前期工作,包括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权限。第三章为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安排方式、补助标准、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等内容。第四章为建设管理,包括建设管理总体要求、招投标要求、验收规定等内容。第五章为运行管理,包括管理机构、运行制度、数据管理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包括《办法》的施行时间。
文件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
《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