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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2-005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7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第5期)精神,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标准,市水利局编制完成了《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628日至75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反馈意见请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

    ,同时请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西亚

    联系电话:023-89073011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号

    电子邮箱:851305566@qq.com

    在线留言:我要写信

    附件:1.《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完善我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标准,进一步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的精神,参照我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分类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一)集体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等执行。

    (二)国有土地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若政策有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适用范围

    新建大中型骨干水网工程、引调水工程等在内的线型水利工程(不含前述工程中的调蓄水库,下同)的征地拆迁费用,适用本标准。

    三、包干标准

    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心城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50万元/亩,主城新区(含万盛经开区)及万州区、黔江区31万元/亩,其余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26万元/亩支付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交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包干使用。

    本包干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工程可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情况合理确定包干金额。

    三、包干范围

    线型水利工程永久用地占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除外)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费、农村房屋重置价补费、住房安置费(含奖励、补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线路迁改(入户水电气讯,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直径200mm及以下水、气、油管道,通讯广播等)、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社会保障费、划拨土地管理费、征地工作费等,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其它不可预见费。企业拆迁和大型管线迁改费用不纳入包干范围,由项目法人另行据实支付。

    四、其他事项

    (一)严格落实“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令第679号》关于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包干”“投资包干”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市及市以上投资实行“国家所有、区县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可调”的管理模式,落实补助投资和征地移民安置任务“两包干”要求,若发生超支,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筹资责任。因条件变化需要对本包干标准作出调整的,由市水利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本包干标准的个别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三)关于大中型水源工程

    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水源工程(含调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我市现行配套政策执行。

    附件2

    《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第5期)精神,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标准,市水利局起草了《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包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222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了市交通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的汇报,会议同时要求“抓紧研究铁路、轨道、水利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会议精神,市水利局赓即多次沟通、商议、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了《包干标准》。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集体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1121号)等执行。

    (二)国有土地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若政策有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

    《包干标准》全文共五条,共分分类征地拆迁补偿政策、适用范围、包干标准、包干范围、其他事项。适用于202171日后新审批的大中型骨干水网项目、引调水项目等在内的线型水利工程(不含前述工程中的调蓄水库及以水库立项的项目渠系工程)。

    文件下载:关于征求《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

    意见反馈链接:重庆市线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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