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市人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重庆市水利工程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于2023年6月13日起公布并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并压实,管理水平也逐步提升。《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库、水闸、泵站、渠系等水利工程应当实行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2年6月,重庆市水利局依据水库、水闸、泵站、渠系等水利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或导则,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多次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开展讨论,形成《办法(初稿)》。
2022年9月,局领导召集有关处室、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研究修改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送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规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有关市级部门,以及市水投集团书面征求修改意见,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2023年1月,向东副市长批示同意以市水利局名义印发《办法》。2023年2月20日至27日,在局政务信息网站上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各区县普遍建议加大对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已吸纳进《办法》;市财政局反馈了3条修改意见,完全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市发展改革委反馈了2条修改意见,完全采纳2条。市能源局反馈了1条修改意见,完全采纳1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
二、《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保障、工程管护、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以及分别对水库、水闸、泵站、渠系列表提出了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总则。主要说明了水利工程实行等级管理的目的依据和等级管理的定义,对等级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二)组织保障。主要对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岗位设置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管护经费筹集方式和鼓励采取的专业化管护模式等。
(三)工程管护。主要对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配套设施、管护制度、工程划界、巡视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
档案资料等明确了具体要求。主体工程应满足正常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措施。应根据工程类型、级别建设或配备必要的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如交通道路、管理用房、通讯设置、交通工具、雨水情测报设施、计量设施等。应建立完善管护制度,完成工程划界,开展巡视检查,制定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调度运用规程(方案),闸门操作规程等,开展工程资料分类归档等工作。
(四)安全管理。主要对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责任人、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安全鉴定、检测监测、隐患排查、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明确了具体要求。水利工程所在区县政府对工程安全负总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应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五)信息化管理。主要对水利工程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共享等明确了具体要求。要求加快建设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监测设施和管理平台、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不同系统之间的对接,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促进系统融合,实现信息动态管理。
(六)监督管理。主要对监督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水利工程按照属地属事、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所在区县政府负属地总责,水利工程所有者负主体责任,水利、交通、能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负属事监管责任。
(七)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八)附表。分别对水库、水闸、泵站、渠系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相关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