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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16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细化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2〕309号),从严从细从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进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水利行业全面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加快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本区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建立水利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渝安办〔2022〕73号)要求,制定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六项机制”),并以渝水办监〔2022〕39号文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六项机制”工作是指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二、 “六项机制”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分级、属地管理”的要求,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各级应就“六项机制”工作建立组织机构或增加原有关组织机构职责,建立健全与“六项机制”相适应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处置等方面制度并组织培训,切实推进该项工作。

    四、 本实施细则重点对重庆市水利行业“六项机制”提出指导性要求,旨在规范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基本流程,提高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闭环管理。

    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库、水闸、水电站、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灌区工程等),以及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文监测、水利科研与检验、水利后勤保障等单位。

    政策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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