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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1-005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着力提升区县防洪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代起草了《关于着力提升区县防洪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报送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7月22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发送到邮箱:1018685507@qq.com。


关于着力提升区县防洪能力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提升我市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市政府已对提升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做出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提升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含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防洪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划定防洪管控线

防洪管控线是控制房屋建筑标高的最低高程。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划定防洪管控线,加强规划控制。

(一)防洪管控线划定程序。区县水利部门复核或者提供不同频率下的洪水位、水库搬迁建设最低高程等防洪管控最低高程,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防洪管控最低高程,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其他城乡规划用地需要划定防洪管控线,由区县政府审定后施行。

(二)防洪管控线划定原则。

一是万州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城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或者人口集聚区域,以下同)不得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巫溪、城口、武隆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不得低于30年一遇洪水位;其他区县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不得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

二是临河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三是涉及水库库区的,防洪管控线不得低于水库搬迁建设最低高程。设计时未明确搬迁建设高程的水库,其搬迁建设高程按照大坝坝顶高程确定,回水区应考虑洪水顶托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高程涪陵及以下为182米、长寿为188米(吴淞高程)。

四是农村临河集中居民点、山洪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的防洪管控线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是否划定以及划定原则,有条件的应当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农村其他区域可不划定防洪管控线。

同一区域涉及多个防洪管控高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定防洪管控线。

(三)防洪管控线的规划控制。防洪管控线划定后,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对防洪管控线涉及的区县防洪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空间类规划进行梳理,调整修改与防洪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有关规划;涉及房屋建筑的新编制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防洪管控有关要求。

二、严格新建项目防洪管控

区县政府应当严格房屋建筑等新建项目的防洪管控,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一)城区和乡镇新建、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得低于防洪管控线(不含具有抗渗抗浮能力的全封闭地下车库,但车库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防洪管控线,确因道路接点标高等原因不能满足的,应加装防洪闸等设施);农村未划定防洪管控线但有条件的区域,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应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二) 严格房屋等建筑的审批,不得在城区和乡镇防洪管控线下建设和审批房屋建筑,严格禁止违法占用河道和水库;区县政府原已批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非经法定程序原则上不作变动。

(三) 道路、桥梁、码头、管线等其他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妨碍行洪畅通。

(四) 防洪管控线以下区域可以按照乡村振兴和城市品质提升的要求规划滨水空间、生态防护绿地、步道、慢行车道以及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设施,但涉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和水库消落区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管理和水库消落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外,城区和乡镇可通过建设抗渗抗浮的全封闭地下车库、地面垫高等方式达到防洪管控线,但应当符合城市品质提升和乡村振兴品质提升的有关要求。临河侧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得采取架空方式。

(六)农村临河居民点及农村临河零星房屋建筑确实不能达到防洪管控高程的,防洪管控高程下的房屋建筑应当具有防冲、耐淹、可撤离等功能,不得用于住宿、不得存放贵重物资,喂养的畜禽等应当具有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的条件,有关部门在选址审批时应当予以相应的提示。

三、逐步清退建成区防洪不达标建筑

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区县实际,有序清退城区和乡镇防洪管控线以下的现状房屋等建筑。

(一)对城区和乡镇防洪风险点的现状房屋建筑应当以“‘十四五’期间基本解决防洪薄弱环节和防洪薄弱点”为目标,纳入优先拆除范围;对城区和乡镇防洪管控线下的其他现状房屋建筑因地制宜采取政策和规划引导等方式逐步清退。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备保护价值的现状房屋建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升防洪能力。

(三)对防洪管控线下的违法建筑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尽快拆除;对危旧房屋建筑和其他碍洪建筑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拆除或者列入旧城改造有关规划。

(四)对防洪管控线下清退出来的用地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城市品质提升和乡村振兴要求实施生态化、智能化改造。

四、大力加强防洪水库工程建设

(一)各区县应当认真梳理干支流河道状况、城镇现状和发展可能,认真分析洪水来源及其对城镇建设的影响,加快防洪水库以及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建设,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对有条件建设防洪水库的,应当结合区域用水需求、水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品质提升、乡村振兴等需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以防洪为主的水库,根据轻重缓急开展前期工作。新建水库应当符合自动化监测和水库群联合调度的有关要求,增加科技含量,体现水文化特色。

(二)加强提升现有水库防洪作用的研究。能够在保证原有功能基础上,采取加坝、扩大规模等措施增加防洪功能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不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有条件转变为具有防洪功能的,应当结合原有功能开展相应的论证,全部或者部分转变为防洪功能;能够起到防洪作用的,应当根据防洪的需要纳入防洪调度;原不具有联合调度能力的水库,应当加强自动化监测和自动化调度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水库群联合调度机制。

五、科学谋划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项目

(一)在充分分析历史洪灾成因、受灾情况的基础上,各区县应当结合长江干流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进一步谋划实施一批堤防护岸、防洪堰闸、排洪渠、分洪隧洞等防洪工程项目,确保城乡防洪能力持续提升。

(二)各区县在开展防洪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应当注重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研究,与提高城乡生活品质、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水美乡村、提升水科技和水文化相结合,尽可能采取生态防洪工程方式,不大挖大填,不千篇一律,注重绿色低碳,降低工程造价。防洪护岸建设有条件采用防护绿地、公园、自然生态等方式的,应当优先采用。在加强防洪管控后堤防护岸工程建设必要性不强的,原则上不再建设。

(三)区县已建防洪护岸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达到防洪标准要求;其他的可因地制宜采取加高加固等方式提升防洪能力。已建防洪护岸工程有条件的,应当实施生态化和智能化改造,创造绿色、开放、共享的公共空间。

六、加快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加强水文监测、预警预报等非工程措施建设,优化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和功能,实施水文监测要素自动化升级改造,完善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有效提高大江大河、中小河流预报精度,延长洪水预见期。做好重要江河(水库)预警断面洪水预报及调度方案、重要中小河流洪水风险图、超标准洪水监测预警方案等各类预案方案编制。建立跨省市、跨区县上下游联防联控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上游洪水信息的收集利用,完善水库汛期调度计划审批,建立水库群联合调度机制。开展重点城(集)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实行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构建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山洪灾害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新机制,加强专业型、专用型水旱防灾物资储备,全面提升水旱防灾物资保障能力。

七、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防洪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是发展的基础条件。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通过实施防洪能力提升促进城乡安全和生活环境改善,高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一)各区县原则上要求20219月底前完成防洪管控线划定并纳入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 需要修编的有关规划,原则上要求202112月前完成。

(二)各区县要对防洪管控线下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分类制定清退方案,并对清退情况建立台账。进一步加强防洪薄弱环节排查和整治,除特别难以解决的防洪风险隐患外,防洪风险隐患应当在“十四五”期间消除;特别重大的防洪隐患消除项目应当在“十四五”开工建设。

(三)各区县政府应当制定防洪能力提升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逐年逐项实施,并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防洪能力提升工作进展情况。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防洪能力提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着力提升区县防洪能力的通知(征求意稿).docx

      《关于着力提升区县防洪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docx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李东旭,电话:023-8691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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