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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渝水〔2023〕8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重庆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探索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取水户:

为深入推进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拓宽绿色信贷融资渠道,盘活水利资源资产,助力水利基础设施增效扩容、技术改造,现鼓励各单位积极探索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取水权融资质押业务是指取水户将其合法取得的取水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开展取水权融资质押业务,有助于缓解企业用水需求与资金短缺矛盾,调动更多的金融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各金融机构可参照《重庆三峡银行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试行)》,探索制定取水权融资质押业务管理制度,确定业务管理部门及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加强质押信息登记和融资管理,规范开展业务,有效防范风险。各金融机构需按月通过“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二)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用水总量指标的管控,协助金融机构做好取水权质押信息备案、查询等工作。

附件:重庆三峡银行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试行)

重庆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31225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重庆市水利局王小霞,联系电话:89079013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陶黎,联系电话:67677565



附件

重庆三峡银行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

(试行)

为服务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积极推进水利投融资机制创新,盘活水利资源资产,增强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提高民间投资活力、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180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渝府发〔202313号)《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概述

(一)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获得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

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以取水权作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等融资的行为。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项下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

(三)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适用对象。

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

对依法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暂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执行。

二、融资主体评估

(一)贷款人对取水权质押融资标的的评估要素。

1.依法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在取水权有效期内且满足取水权使用的相关要求。

2.权属清晰,拥有合法有效的取水权证明材料。

3.未质押给其他机构及个人。

4.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评估要素。

1.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备、合法、有效。

2.所属行业、产业和融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3.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符合《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的相关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含)以上且不存在环保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5.当期不存在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并经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缓交的除外。

6.不存在超许可、超计划、暂停取水、河道外取水未安装合格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等情形。

三、融资额度、期限和利率评估

(一)融资额度评估。

取水权质押融资额度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取水权评估价值和质押率,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取水权价值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评估,或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时考虑并不限于取水权指标数量、取水指标交易市场价格、取水权运营产生收益并参考贷款期限、经济周期和国家地方政策等因素。

(二)融资期限评估。

取水权质押融资期限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融资利率评估。

取水权质押融资利率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合作情况和项目风险情况确定,鼓励其优于同等条件的普通融资业务利率。

四、融资程序

取水权质押融资参考以下程序办理:

(一)融资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取水权质押融资申请,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主要材料:

1.一般单位或个人贷款所需资料。

2.取水权质押融资申请书。

3.取水许可证或者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尽职调查。

根据内部管理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除按一般单位或个人融资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要求外,重点调查拟质押的取水权合法有效性。

(三)价值评估。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自行组织开展取水权的价值评估。取水权价值评估可参考取水指标交易基准价、取水指标交易市场价格、取水权运营收益测算。

(四)融资审批。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担保措施和融资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对借款人主体、取水权评估价值及有效期限、融资额度等进行确认,并出具审批意见。

(五)合同签订。

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签订融资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

(六)质押登记。

1贷款人和借款人需在签订取水权质押融资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权质押信息备案登记。

2.取水权质押融资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质押登记,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针对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暂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项目,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和申请文件,先行办理取水权预质押备案,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15日内,借款人配合贷款人按照质押登记程序办理取水权质押登记备案。

(七)融资发放和偿还。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融资款项。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融资本息后,合同自行终止。

(八)解除质押。

贷款人在合同终止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权质押信息注销登记。

五、融资管理

(一)加强贷后监测。

取水权质押融资按照授信合同用途约定,优先用于水资源管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节能节水环保、清洁能源、减碳降污等绿色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贷款人在发放取水权质押融资资金后,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

(二)融资标的管理。

取水权质押融资存续期间,取水权相关事项变化、质押变更、注销登记、取水许可证到期置换等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依法依规到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且借款人不得用新的取水许可证为除贷款人以外的主体提供质押担保。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宜加强对借款人的取水权指标的管理,并协助贷款人开展借款人违法行为、重复质押、水资源费欠缴、取水权指标闲置等异常情况的调查咨询。

(三)违约事项及处理。

  1. 贷款人关注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信息、交易记录等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2)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3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4取水权质押期间借款人宣告解散或破产。

(5)违反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对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相关当事人及时通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借款人变更或追加担保。

2)提前回收融资。

3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通过取水权交易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等方式依法处置质押的有效期内的取水权。

本指南试行期为正式印发后一年内有效。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探索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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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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