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政策依据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明确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2021年~202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2〕27号)等文件,进一步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提出要求。2022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明确我市将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纳入试点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精神,更好的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我市编制了《重庆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指导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
二、重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我市境内已经整体规划、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城市新区、高新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功能区”)需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
(二)编制环节。报告一般由特殊功能区管理机构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已经审查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特殊功能区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特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三)审查环节。主要包括审查申请、审查权限、审查时限、专家组成、审查意见等五部分组成。其中审查权限是国家级及市级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应的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区县级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应的报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成果应用。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获得批准后,特殊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共享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规范〔2021〕4号)要求,实施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意义
《实施细则》是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是推动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重要文件。对我市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落实“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资源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