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水利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日期:2021-09-0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审批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204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等规定,我局印发了《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自印发之日起对全市辖区范围内“取水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同时《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渝水〔2018〕313号)废止。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等要求,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需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应制定《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方案》和《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常规取水许可审批,原分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和取水许可审批,2016年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只进行技术审查,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效率。但编制、审查、修改、报送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取水许可申请直至获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等一系列程序时序长,与深化“放管服”减时间、减环节要求不相适应。另外,申请人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往往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既花资金又花时间,而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有关内容,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来水量分析等主要掌握在相关主管部门,论证的内容如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等在项目可研、环评有关报告中也有相应分析,申请人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存在重复分析论证,与优化营商环境减成本、减材料要求有差距。

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大背景下,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审批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204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等规定要求,在主城区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先后对重庆市江北城CBD区域江水源热泵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等4个建设项目实施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为企业提供了高效和便利的行政服务,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肯定评价,可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我局及时制定出台了《方案》和《办法》。

二、出台过程

一是2020年8月,我局启动《方案》和《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此后,先后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十余次讨论研究,形成了《方案》《办法》(初稿),并于2020年10月和12月先后2次征求了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意见,对收集的意见结合进行了充分的采纳和吸收,对《方案》《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方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我们多次与水利部水资源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局、长江上游水文局、重庆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领导)进行讨论交流,期间,还与江苏、浙江、四川、湖南等省水利厅水资源处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交流和讨论,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充分消化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方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是2021年6月,《方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我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在对各处室(单位)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和吸收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方案》《办法》(修改稿)。

四是2021年7月,《方案》《办法》(修改稿)通过重庆市水利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集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2021年8月,《方案》《办法》(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

六是2021年9月6日,《方案》《办法》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规范〔20214号)印发。

三、实施的意义

当前,水利事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治水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变成了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高质量需求与水利行业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切实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思路,清醒认识治水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当前水利改革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破解面临的新老水问题,管水思路和方式也要相应变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审批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重庆市积极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将取水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公开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有关条件,并按规定报送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即可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对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204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方案》核心或重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含七部分内容。

1.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是实施范围。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为全市辖区范围。

二是实施条件。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取水项目可以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1)本市辖区内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

2)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界值(90%)的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3)未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5)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关于第(2)项“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界值(90%)”的说明: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立全国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57号)对“区域年度用水总量介于其用水总量指标90%100%区间的,属于水资源临界超载区域”的规定,此种情形不纳入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范畴。

关于第(3)项“区域”的说明:指《重庆市建设项目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工程改办〔20186号)中明确的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

2.审批权限

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58号令)审批权限规定,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取水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未达到上述限额的由相应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申请条件要求

符合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能够主动积极的按照承诺事项要求,接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4.实施程序。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要求,并结合“取水许可”审批的相关规定,确定实施程序:一是告知,二是承诺,三是监管。

5.申请材料。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申请材料要求,确定了本次“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7项申请材料目录(取水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和相应技术报告、 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文件及材料、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用水定额指标的说明、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流量有关要求的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申请人的承诺)。

6.办理流程。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要求,确定本次“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7.实施时间。

(二)《办法》核心或重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二十一条规定。

1.第一章 总则

共包含三条内容,主要确定了审批权限内容。

2.第二章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申请和受理

共包含四条内容,主要确定了申请条件、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要求、申请材料和申请人承诺等内容。

3.第三章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审查和取水许可证发放

包含七条内容,主要确定了申请资料审查、现状查勘、行政许可决定、取水事项变更规定、现场核验等内容。

4.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共包含四条内容,主要确定了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后评估水平衡测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等内容。

5.第五章 违规处理

共包含两条内容,主要确定了发现申请人存在承诺事项不实或者不能有效落实承诺事项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6.第六章 附则

包含一条,确定《办法》实施时间。

六、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优惠

实施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取水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是不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二是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有关条件,并按规定报送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即可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

七、为完善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一)《方案》中的规定。根据《方案》“四、实施程序”第(三)项对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违规处理进行了规定:

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取水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取得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实施如下处罚措施。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将登载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是不再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取水许可审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至二十条对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违规处理进行了规定:

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取水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非农业建设项目运行2年后应开展取水许可后评估,由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取水单位(个人)承诺事项和准予取水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开展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成取水单位(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工业取水户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和结果。未按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测试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延续。

四是建设项目所在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区域应每5年开展一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报告,对于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五是在监督检查或取水许可后评估中发现取水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取水单位(个人)限期整改:

1)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建设项目用水指标不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定额指标的。

3)入河排污口和退水水质不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的。

4)建设项目取水水源水量和水质不满足项目取用水需求的。

5)建设项目未安装经鉴定合格且具有在线监测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或未将取水实时监控信息接入重庆市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的。

6)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未及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的。

对于上述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依法撤销其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不再对取水单位(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审批

六是取水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不再对取水单位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将该情况记入取水单位诚信档案,并将登载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取水单的法律责任。

1)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项目法人未与第三者达成同意建设项目取水协议的。

2)建设项目涉及第三者利益,而项目法人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承诺的

3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生态流量相关规定的

4)取水总量突破取水许可行政决定核准的取水量。

(5)现场核验和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后评估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其他与承诺事项严重不符的情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全国水利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