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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1-006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和“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9月6日                     

(联系人:李兴林,联系电话:88759056)

     附件

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试 行 )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为全市辖区范围。

(二)实施条件

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取水项目可以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1.本市辖区内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

2.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界值(90%)的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3.未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5.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权限

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58令)审批权限规定,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取水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未达到上述限额的由相应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要求

符合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能够主动积极的按照承诺事项要求,接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告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水许可的实施范围、条件和要求、申请人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等公开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申请人在已经知晓和理解告知的事项及相关规定后,以书面形式承诺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履行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补充相关材料。

(三)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取水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尽快开展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将登载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再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取水许可审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目录

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和相应技术报告,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原件1份)。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文件及材料(原件1份)。

(四)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用水定额指标的说明(原件1份)。

(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流量有关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的承诺(原件2份)。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建设项目在取水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zwykb.cq.gov.cn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格式文本和承诺书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块中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拟通知》(渝水〔2018313号)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取水许可实行承诺制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就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5.《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7.《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8.《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

9.《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1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域整体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204号)

1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设项目取水量符合本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协议同意建设项目取水;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愿意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

3.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定额指标。

6. 建设项目下放生态流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7.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工作,并已通过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和相应技术报告,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原件1份)。

3.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文件及材料(原件1份)。

4.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用水定额指标的说明(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流量有关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

6.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承诺(原件2份)。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备资料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被许可人承担。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不再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并由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取水许可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对取水许可法定条件的承诺

1.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同意建设项目取水的协议;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

2.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定额指标。

5.建设项目下放生态流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 建设项目退水水质符合纳污水体要求。

7.取水总量不突破取水许可行政决定核准的取水量。

8.安装经鉴定合格且具有在线监测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将取水实时监控信息接入重庆市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9.建设项目取水水源水量和水质满足项目取用水需求。

二、对有关事项的承诺

1. 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 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6.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7.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8. 对有关许可文书颁发后从事许可的有效期予以确认和承诺。

9. 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可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的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由取水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一)本市辖区内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界值(90%)的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未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五)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对于市级审批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取用水进行符合性分析,并出具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行政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作为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必要资料。

第六条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和相应技术报告,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用水定额指标的说明。

(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流量有关要求的说明。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申请人的承诺。

第七条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定额指标。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同意建设项目取水的协议;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

四)建设项目退水水质符合纳污水体管理要求。

(五)建设项目下放生态流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建设项目取水水源水量和水质满足项目取用水需求。

(七)取水总量突破取水许可行政决定核准的取水量。

(八)安装经鉴定合格且具有在线监测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将取水实时监控信息接入重庆市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审查和取水许可证发放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件受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组织有关人员对取水口进行现场踏勘。

第九条现场查勘由取水许可审批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现场查勘应成立现场查勘组,并确定查勘组组长,由组长汇总形成查勘组现场查勘意见。

第十条现场查勘主要内容:

(一)查看取水项目拟选生产场所、取水水源、取退水地点,以及周边环境与重要取水工程(设施)。

(二)了解取水项目建设背景、前期工作进展,查阅相关部门审查、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核实取水项目基本情况、取水方案、用水工艺、节水措施、退水方案等。

(四)听取与取水项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应在5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对项目取水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出具准予取水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出具取水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件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取水,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工程核验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承诺事项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

对通过现场核验的建设项目颁发取水许可证。对未通过现场核验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核验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取水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非农业建设项目运行2年后应开展取水许可后评估,由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取水单位(个人)承诺事项和准予取水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开展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成取水单位(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工业取水户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和结果。

未按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测试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所在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区域应每5开展一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报告,对于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在监督检查或取水许可后评估中发现取水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取水单位(个人)限期整改:

(一)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建设项目用水指标不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定额指标的。

(三)入河排污口和退水水质不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的。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水量和水质不满足项目取用水需求的。

(五)建设项目未安装经鉴定合格且具有在线监测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或未将取水实时监控信息接入重庆市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的。

(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未及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的。

对于上述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依法撤销其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不再对取水单位(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审批。

第二十条取水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不再对取水单位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将该情况记入取水单位诚信档案,并将登载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项目法人未与第三者达成同意建设项目取水协议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第三者利益,而项目法人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承诺的。

(三)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生态流量相关规定的。

(四)取水总量突破取水许可行政决定核准的取水量。

(五)现场核验和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后评估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其他与承诺事项严重不符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相关链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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