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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4-30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公开内容

    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内容详见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具体包括:

     (一)市水利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二)水利行业有关政策文件。
      (三)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审批情况等信息。
      (四)市水利局会议纪要、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政务督查等行政决策类信息。
      (五)市水利局工作通报、政务活动安排、简报、大事记等工作动态类信息
      (六)市水利局防汛抗旱公告、水情公告、公开信箱办理情况、抗灾救灾情况等社会服务类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水利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水利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总工办等处室共同组成,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市水利局网站(www.cqwater.gov.cn)为主要载体和主要公开形式。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自行拟写,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市水利局信息填报单,注明保密审查情况,报经局办公室审查后上网。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申请程序、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参见《重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六条  保密审查

     (一)重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上报的拟公开在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上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三)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上报的拟公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的政府信息,先自行进行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再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复核后予以公开。局办公室保密审查复核的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四)各处室(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六)各处室(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七)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局直属事业单位、市水投集团应在2008年5月1日前,明确工作人员,制订有关制度,落实有关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处室(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水利(水务)网、有关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处室承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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