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最终批)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8-500000-48-01-000004)和《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最终批)》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资料采用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由弃渣场专项设计和方案新增所组成的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为1113.7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082.52万元,方案新增31.20万元(独立费用31.2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最终批)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
附件
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
(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
报告书(最终批)专家评审意见
2025年4月18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最终批)》(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复审会。奉节县水利局、重庆奉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和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2025年8月8日,项目法人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水保方案》。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简况
(一)工程组成、布局及建设情况介绍较完整。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重庆市东北部,起于G6911奉溪高速孙家崖隧道南进口,跨G42设奉节东枢纽互通后,经夔门街道、永乐镇、长安乡、大溪乡、庙宇镇,止于巫山县红椿乡飞播林场附近渝鄂界。
项目由主线及长安互通连接线、大溪互通连接线组成,总长66.434km,其中:主线全长48.385km,长安互通连接线长14.549km,大溪互通连接线长3.500km。项目主体工程由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沿线设施等组成。主线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建设,路基宽度25.5m,设计车速80km/h;共设互通式立交6座;桥梁11284.7m/22座;隧道31306m/10座,占路线全长64.70%;设1处服务区、1处主线收费站(省界主线收费站)、5处匝道收费站、1处养护中心。临时工程由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弃渣场等组成。共布设施工生产生活区39.016hm2/62处;布设施工便道108.053km/19.25hm2/80条,其中:新建施工便道25.764km/51条,改扩建道路65.984km/17条,利用原有道路16.305km/12条;布设弃渣场50.42hm2/9处。项目工程占地共294.24hm2,其中:永久占地180.74hm2,临时占地113.50hm2。项目土石方总量为2247.60万m3,其中:挖方1476.26万m3(含表土剥离53.63万m3),填方771.34万m3(含表土回覆53.63万m3);弃方704.92万m3。
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42.4668亿元(含互通连接线),其中土建投资为113.0577亿元。工程已于2020年11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6年10月建成通车,建设工期为72个月。
(二)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介绍较清楚。2019年2月13日,项目取得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19〕12号);2022年8月29日,项目取得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2〕82号)。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形的分析。本项目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弃渣场共12处,已批复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确定弃渣场10处,最终又取消弃渣场1处,实际设置弃渣场9处,其中:5处弃渣场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位置且等级未提高,纳入验收管理;4处弃渣场属于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增设。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七条,新增设4处弃渣场需编制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弃渣场变更情况
(一)弃渣场变更情况介绍较清楚。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全线共设置弃渣场12处,占地74.09hm2,弃渣量964.65万m3(自然方)。工程施工至2022年8月全线拟设置弃渣场10处,最终又取消弃渣场1处(Q1),全线实际设置弃渣场9处,其中5处(Q4、Q5、Q6、Q8、Q9)是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位置作出红线范围微调和堆渣量的变化,但等级未提高,纳入验收管理;4处弃渣场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外新增设,其中:FJTJ07标段Q7弃渣场已取得重庆市水利局变更行政许可(渝水许可〔2022〕82号);Q10弃渣场在湖北省境内,由湖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FJTJ02标段Q2-1、FJTJ04标段Q3-2弃渣场变更由重庆市水利局审批。9处弃渣场已全部启用,并结束堆渣,弃渣量704.92万m3,占地面积50.42hm2。
(二)基本同意提出的弃渣场变更理由。本次渣场变更为FJTJ02标段Q2-1、FJTJ04标段Q3-2共2处弃渣场。已批复的Q2弃渣场位置被占用;已批复的Q3-2弃渣场权属人不同意征地,且运输路线较远,道路两侧居民点较多,安全隐患大。以上原因导致已批复2处弃渣场无法启用,需重新增设。
三、弃渣场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本次变更2处弃渣场选址取得了奉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奉节县生态环境局、奉节县水利局、奉节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及村委会的确认意见。2处弃渣场均开展了地质勘察,报告结论均为场地现状稳定,适宜弃渣场建设。2处弃渣场均不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含水库淹没区),弃渣场下游无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敏感点,但Q2-1弃渣场下游距离长江较近(210m),项目法人已委托第三方评价单位对Q2-1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进行了评估,报告结论为弃渣场安全稳定,对下游不存在重大影响。弃渣场选址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规定与要求。
(二)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一)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FJTJ02标段Q2-1弃渣场级别为3级,FJTJ04标段Q3-2弃渣场级别为5级。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本次变更2处弃渣场均已启用,结束堆渣,水土保持措施全部实施。
五、弃渣场变更投资估算
(一)变更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为1113.7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082.52万元,方案新增31.20万元(独立费用31.20万元)。
(三)效益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基本合理。
附件: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最终批)投资审核表
专家组组长:
2025年8月12日
附件
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最终批)投资审核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审核投资 |
备注 |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万元) | |||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0.00 |
991.90 |
991.90 |
||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
0.00 |
66.91 |
66.91 |
||
第三部分 监测措施 |
0.00 |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措施 |
0.00 |
23.71 |
23.71 |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31.20 |
31.20 |
|||
一 |
技术咨询费 |
31.20 |
31.20 |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31.20 |
31.20 |
|||
科研勘测设计费 |
0.00 |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 |
0.00 |
||||
二 |
工程管理费 |
0.00 |
0.00 |
||
建设管理费 |
0.00 |
||||
工程建设监理费 |
0.00 |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0.00 |
||||
Ⅰ |
第一部分至第五部分合计 |
31.20 |
1082.52 |
1113.72 |
|
Ⅱ |
基本预备费 |
0.00 |
|||
Ⅲ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0.00 |
|||
总投资(Ⅰ+Ⅱ+Ⅲ) |
31.20 |
1082.52 |
111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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