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433Y/2024-00135 | [ 发文字号 ] | 渝水许可〔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旭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坞及工作趸船港池清淤特定活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旭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旭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坞及工作趸船港池清淤特定活动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重庆旭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坞及工作趸船港池清淤作业特定活动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就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在位于长江上游黄草峡水道左岸金彩背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3.5-573.8公里,实施清淤特定活动。清淤施工水域沿河长约371.67米,横向宽约136米,主要对船坞作业区及船坞进出通道和待修造船舶停泊区两部分清淤。船坞作业区清淤控制底高程为139.23米,底部长116米、宽32.4米,底部向上开挖边坡坡比取1:2.5;船坞进出通道及待修造船舶停泊区清淤区控制底高程为143.13米,底部长168米、宽32.6米,底部向上开挖边坡坡比为1:2.5;清淤面积约为37650平方米。
二、本次清淤特定活动施工期限60天,自开工之日起算。活动开始前,你单位应建立完成可查询、可溯源、可调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并将施工安排计划告知涪陵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清淤特定活动实施过程应当接受涪陵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清淤特定活动开工前应取得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
四、你单位要重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清淤特定活动产生的可利用砂石,应交付政府授权的平台公司统一处置。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区域或施工设备上悬挂公示牌。活动完毕后应及时清退相关设施设备,平整河床、修复保护岸线,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五、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特定活动未开工,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4月7日
抄送:涪陵区水利局 市河道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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