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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4-00106 [ 发文字号 ] 渝水办建〔2024〕1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迅速,对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建设,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检测单位质量检测不规范,部分参建单位工程检测管理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强市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保障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等相关规定和《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多次对质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明确提出要建设质量强国。我市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制定了《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从国家战略看,《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检测行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从整体行业属性看,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的技术规则和制度;从具体行业功能看,水利工程检测贯穿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体检证”,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有效屏障,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依据,对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27年,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健全,质量检测行为更加规范,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更加强化,责任更加夯实。低价恶性竞争得到有效遏制,营造好“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良好市场环境。监管方式更加先进高效,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保持100%,争创7个以上大禹奖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

检测单位是质量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检测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质量检测结论。

(一)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单位及检测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展检测业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及检测人员等。检测人员资格条件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且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从业。检测单位在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人员岗位(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须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自身的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开展质量检测业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承揽检测任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分包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程序上报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并纳入日常监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准确及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如有建立现场工地实验室的,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案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若未按照检测方案开展相关检测活动应说明理由,报经委托单位同意,并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在各级监督检查过程中进行重点关注。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应立即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结论。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三)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批准的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单位检测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公平、公正的开展检测活动。检测单位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做到检测流程信息化、规范化,有效遏制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检测单位要对抽样、室内试验等关键环节录像备查,以确保检测工作和检测结果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四)建立检测信息化平台。检测单位应建立本机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活动全业务流程信息化管理,在出具的检测报告显著位置标识防伪二维码。同时在所有室内检测场所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室内检测项目全覆盖和检测过程全监控。检测单位还应加强检测项目自动化建设,鼓励自动化、智能化仪器设备的应用,对实验检测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应存尽存”。

四、进一步压实参建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要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构建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的质量主体责任体系,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规范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一)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首要责任。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法人抽检工作,对法人抽检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理抽检和施工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抽检工作,并对施工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理抽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同时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检测单位进行审核,如施工单位建有工地实验室,应对其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检测行为等进行审核并实施动态监管。

(三)施工单位。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和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共同编制施工检测实施方案,检测项目及频次必须满足验收评定标准及规程、规范的要求,且经项目法人组织评审后实施。施工单位自建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场所环境符合要求,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一)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检测单位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创新监管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单位信用动态管理,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BIM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阶段的技术优势,建立基于BIM技术应用的施工过程管理的创新行政监管新方式,实现检测数据电子化、检测信息可追溯的全过程监管。要探索建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将检测单位的视频监控画面通过光纤专线网络连接市水利局办公系统工程质量模块,实现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情况进行远程实时观看或对检测机构的历史录像文件进行观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检查结果应用,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检测单位及人员,特别是“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视其问题的严重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追责,对检测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符合经济处罚的必须兑现经济处罚,对资质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必须依法取缔等处罚,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树立典型。

六、加强行业自律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引导检测机构理性参与市场竞争。加强行业信息动态收集和监管,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检测机构予以通报,并对发现、掌握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共同维护水利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4328

(联系人:张钰;联系电话:023-89079396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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