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7月9日第1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6年7月22日
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评价。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入选重庆市水利局建立的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动态调整、资源共享”原则。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调整、培训、评价,以及专家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重庆市水利局可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和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增补。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由水文水资源、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水力机械、电气工程、金属结构、暖通消防、施工、征地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经济评价、工程管理、信息化技术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专家库包括主体工程(水利建设项目)、涉水专题(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2个类别,申报主体工程类的专家可参加相关涉水专题技术评审,其中各类别专家入库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工程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实履责、廉洁自律,未出现学术不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 熟悉国家、重庆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担任过5个及以上市级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设计成果的审查、咨询或设计、施工、管理等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 已取得相应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在本领域从业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或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对未开展职称评定行业,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的管理人员;
5. 能保证从事技术审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6.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涉水专题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实履责、廉洁自律,未出现学术不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 熟悉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近3年担任过5个及以上市级审查或20个及以上区(县)级审查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相关专题成果的审查、咨询或编制等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4. 已取得相应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在本领域从业10年及以上,或获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对未开展职称评定行业,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2年的管理人员;
5. 能保证从事技术审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6.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相结合。公开征集由重庆市水利局定期发布公告,个人自愿申报,经重庆市水利局审核后纳入专家库。邀请由重庆市水利局根据工作需求,定向征求专家同意后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如需续聘则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重庆市水利局根据项目实际所需专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对涉及专业较少、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较复杂的项目,专家采用定向选取方式产生。
重庆市水利局根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项目需求,可以在专家库外特邀行业内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召开技术评审会时,综合专家组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因素,推荐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其余专家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主持专家组技术评审工作;
(二)综合协调专家提出的专业评审意见;
(三)组织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根据专业分工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负责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并对质量负责;
(二)配合专家组组长起草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评审项目的成果质量及时进行量化评分和客观评价。重庆市水利局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评价结果,要求专家组进行说明,并可根据情况要求其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工作、专题研讨等,并接受重庆市水利局组织的专题培训和调研;
(二)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权了解、咨询与项目有关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涉密除外),并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进入项目建设场所或地点进行踏勘等工作;
(三)向重庆市水利局书面反映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四)在规定期限提出公正的专业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若存在专业意见争议,有权保留自己意见;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二)自觉保守项目中涉及国家、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擅自传播项目有关资料和技术评审情况;
(三)接受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审意见;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相关利益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收受财物,不得参与有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请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重庆市水利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技术评审工作时,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其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三)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评审前受项目法人或编制单位邀请参与过项目的相关咨询、内部评审的;
(五)所在单位具备市水利局审查的水利建设项目或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的监督、指导等相关职能的;
(六)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期限从暂停之日起计算:
(一)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一年内无故缺席评审会议2次及以上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专家与评审对象存在应当回避的事项而未回避的;
(四)一年内,参加重庆市水利局审查的水利建设项目或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被评价为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五)一年内,以专家组组长和相应专业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区县审查的水利建设项目被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单个项目发现严重问题2个及以上的,或者参加区县组织审查的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被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累计2次及以上的;
(六)因评审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专家库,同时取消下一聘期入库资格: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开除公职或党籍、学术不端等情形的;
(三)评审活动受到投诉,经查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四)累计2个年度被暂停评审资格的;
(五)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重大身体健康状况原因无法参与评审的;
(六)本人主动提出退出专家库的;
(七)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其他原因等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对入库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经费在市级部门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专家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价是指由组织专家评审的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处室(单位)对参加技术评审工作专家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量化指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单个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完成后,经办处室(单位)根据评分标准对专家的技术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价结果反馈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行政审批处)和专家。评价指标包括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总分100分,其中工作态度40分、业务水平60分,评价得分高于(含)80分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聘任期间,专家评价存在第十九、二十条规定事项的,市水利局按照规定对其暂停一年参与评审工作或移出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18〕194号)废止。
附件: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评价表
附件
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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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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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名称 |
审查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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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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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作态度(40分) |
评审意见(15分) |
按要求时间提交专业评审意见,得15分;每延误1个工作日,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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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现场(5分) |
按要求参加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得5分;迟到扣2分,不参加扣5分;如未要求参加该项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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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讨论(5分) |
按规定时间参加技术评审会集中讨论,得5分;迟到扣2分,不参加扣5分;如未要求参加该项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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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会(15分) |
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会,得15分;迟到扣5分,无故提前离席扣10分,不参加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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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业务能力(60分) |
评审意见(50分) |
评审意见表述清楚简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得50分;照搬照抄报告的扣5分;语言不精练、表述模糊、逻辑不清的扣5分;存在明显错误或数据矛盾的扣10分;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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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定(10分) |
质量评定客观公正的得10分;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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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遵纪守法 |
一票否决 |
工作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专家评价得0分:接受项目法人或编制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在项目法人或编制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向项目法人或编制单位推销任何商品或介绍业务;利用审查职权知晓项目法人或编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参加项目法人或编制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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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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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备注:组长由经办处室(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评价,组员由经办处室(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组长评价,综合分数按照算术平均分计算。
全文下载: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