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
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规范〔2021〕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全过程投资控制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现将《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及以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新建三峡后续项目均按《办法》执行。2020年及以前年度项目按《办法》有关规定报送全过程投资控制成果。
二、三峡后续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时,暂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原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程建设市级审批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的通知》(渝发改地〔2017〕807号)测算。
三、按要求需开展跟踪审计的项目,按跟踪审计要求组织实施,不再开展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其跟踪审计结果按有关规定报送。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
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和结算、决算编审工作,准确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三峡后续工作实际,制定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定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额度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三峡后续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主要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造价控制、监督、分析,以及工程调整概算和结算、决算编报等实际问题,其成果作为工程日常监管、投资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中结算、决算审查成果作为该项目结算、决算依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五条 三峡后续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全过程投资控制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现场审查、调查数据对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全过程投资控制单位开展工作,依法履职,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终身负责。
第二章 投资控制内容
第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包括前期工作、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前期工作阶段
1. 审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2. 审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合理性、施工方案的经济性进行审核,监督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3. 审查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以及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
4.完成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出具预算审查报告。
5. 审查建设项目各参建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6. 协助、参与工程项目的合同谈判、签署,对合同条款提出咨询建议;并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平,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二)项目实施阶段
1. 审查项目法人单位的组建、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 审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参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验收、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漏项审查。
4.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方案中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
5. 审查索赔、征地移民和管理费用。
6. 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大宗设备等。
7. 审查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
8. 统计项目年度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9.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超概的情况及时作出预警,查明原因,并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控制投资措施建议。对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10.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与项目建设投资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竣工验收阶段
1. 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组成及实际到位金额情况。核实批复概算与财务决算金额差异并分析原因。
2. 审查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及债权债务情况。
3. 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 审查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及项目绩效指标实现情况。
5. 总结分析工程建设的经验,积累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6.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定期形成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报告和专题报告。管理报告包括季报、年报和项目基本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或截止评审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及其他材料;专题报告主要针对工程投资出现重大变化情况的报告等。
第八条 每季度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报本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其中市级审批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分别转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章 投资控制机构选择及投资控制管理程序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首批三峡后续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按程序确定全过程投资控制单位。
第十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委托合同。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涉及专业多少和管控工作的难易程度,配备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随即进驻现场。
第十一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进场后,应组织编制全过程投资控制方案,报各有关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重庆市水利局。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及咨询评估业务的咨询、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任务。
第四章 投资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审批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全过程投资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区县(自治县)级审批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控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合同或取消其承担后续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任务资格,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处置建议。
(一)经各级审计、稽察有关专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投资控制上有重大问题,而承担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此前未予反映的;
(二)投资控制单位在全过程投资控制中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质量低劣,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投资控制单位工作人员收受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投资控制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
第十五条 因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合同后,对未办理财务结算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法依规、公平公开选取全过程投资控制单位继续开展全过程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法人单位按合同进度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可为驻现场投资控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其费用由投资控制单位自理。
第十八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单位编报的投资控制动态管理咨询报告和专题报告反映的突出问题,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整改并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