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资源〔201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
经研究,现将《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取水工程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验收是指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其批准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对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核实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办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不得实施取水。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工程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验收”的原则,负责管辖权限内取水工程的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向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取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水工程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
(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按要求安装并正常运行;
(三)取水工程的档案资料真实、齐全;
(四)退水、节水工程及污水处理措施已按要求落实。
第七条 取水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四)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
(五)退水、节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详见附件1):
(一)取用地表水的
1.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取水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报告;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报告及评审意见;
4.试运行期间取水及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5.计量设施安装、计量认证情况和取水设施性能;
6.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说明;
8.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说明;
9.生态流量下泄保障措施说明;
10.与利益相关第三方承诺执行情况;
11.取水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2.其他有关资料。
(二)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
1.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取水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报告;
3.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4.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5.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监测报告;
6.计量设施安装、计量认证情况和取水设施性能;
7.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8.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说明;
9.试运行期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说明;
10.与利益相关第三方承诺执行情况;
11.取水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2.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取水工程或设施正式取水前,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验收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受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并属于受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技术验收。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到现场对项目取水、退水、计量设施、节水措施等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技术验收,并出具技术验收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四)综合验收。审批机关收到技术验收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和全面验收,并出具综合验收书面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不予验收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向申请人通报技术验收情况及意见。
市级直管的取水单位的取水工程验收由市审批机关组织取水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等组成综合验收组。
第十条 综合验收方式: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一)听汇报。听取申请人关于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的汇报。
(二)查资料(详见第八条)。
(三)现场查看(详见第七条)。
(四)专家评审。就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与审批机关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是否相符,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的取水工程有下列情况的,该项目取水工程不予验收:
(一)取水地点或者方式与审批机关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相符的;
(二)取水能力或者取水量超过审批机关已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核定取水量的;
(三)取水主体工程建设未完工的;
(四)取水、退水工程及污水处理措施配套工程未完成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拒不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或者故意破坏、阻扰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十二条 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出具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单位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渝水资源〔2008〕1号)即行废止,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重庆市 取水工程验收申请
2.重庆市 取水工程技术验收报告
3.重庆市 取水工程综合验收报告
附件1:
重庆市 取水工程验收申请
取水单位(个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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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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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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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名称 |
取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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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
取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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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方式 |
年取水量(万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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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地点 |
退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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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主要污染物 |
主要污染物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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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退水量 |
装机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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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单位 |
水资源论证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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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 工程 验收 申请 |
水利(水务)局: 我单位修建的 取水工程已于 年 月 日开始试运行,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58 号)规定,现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法人章) 年 月 日 | |||
验收 所需 资料 (地表水) |
1.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2.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取水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报告;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报告及评审意见;4.试运行期间取、退水水质监测报告;5.计量设施安装、计量认证情况和取水设施性能;6.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7.节水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说明; 8.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说明; 9.生态流量下泄保障措施说明; 10.与利益相关第三方承诺执行情况说明;11.取水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2.其他相关资料。 |
附件2:
重庆市 取水工程技术验收报告
取水单位 (个人)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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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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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点 |
取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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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用途 |
水源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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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取水量m3/年 |
计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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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MW |
设计发电量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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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方式 |
退水量m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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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及审批规定 |
验收情况 |
处理意见 | ||||||
1 |
取水标的 |
1.取水地点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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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量(能力)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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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水方式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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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水用途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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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退水 |
1.退水地点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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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水量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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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水水质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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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水处理措施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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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 |
已安装并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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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水措施 |
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配套 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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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水工程 试运行情况 |
按审批规定取水和退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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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下泄流量 |
有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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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验 收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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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验 收 负责人 |
签字: |
技术验收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重庆市 取水工程综合验收报告
取水单位 (个人)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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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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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点 |
取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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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用途 |
水源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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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取水量 (万m3/年) |
计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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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MW |
设计发电量 (kw·h/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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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水 量 (万m3/年) |
退水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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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及审批规定 |
复核情况 |
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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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标的 |
1.取水地点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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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量(能力)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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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水方式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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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水用途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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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退水 |
1.退水地点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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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水量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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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水水质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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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水处理措施符合审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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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 |
已安装并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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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节水措施 |
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配套 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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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水工程 试运行情况 |
按审批规定取水和退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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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下泄流量 |
有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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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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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验收组 成 员 |
年 月 日 | |||||||||
验收组 组长签字 |
取水工程验收填表说明
一、根据《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取水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就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住所”,填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
六、 “取水地点”,填写到乡镇,同时注明水源地名称。
七、“取水方式”,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
八、“取水用途”,填写工业、发电、生活、农业等,工业可按行业类别填写。
九、“水源类型”,填写江河、湖泊、地下水、水库等。
十、 “设计取水量”,填写取水设备设计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年最大取水量。
十二、十一、“计量方式”,填写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在取水管道上的水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智能水表等计量设施。
“装机”,填写水、火发电或自备发电安装的发电总装机。
十三、“设计发电量”,填写按年设计运行时间情况下的发电量。
十四、“退水方式”,填写采用明渠、暗管、涵洞或其他方式排放入江河、湖泊。对于进入市政管网的,应当注明进入***污水处理厂,由污水处理厂排放到何处。
十五、“退水量”,填写设计的年退水量。
十六、“退水水质”,填写退水水质所符合的有关技术标准。
十七、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
关于制定《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说明
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取水工程需要进行验收,但未对验收的程序进行规定,水利部也尚未出台相应的规定,为规范验收工作,有必要制定取水工程验收办法。
制定《重庆市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