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通知
渝水基〔201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务(水利)局、安监局,市水投集团: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号)精神,针对全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形势,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范围内水利部门主管的骨干水源工程(含大中型及重点小1型水库)、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江河支流防洪治理工程(含城市堤防工程)、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提(引)水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在建水电站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等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二、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属地监管,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参建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备案。在工程办理开工许可批准15日之后,由项目法人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备案(见附件1)。对在建尚未完工的重点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抓紧完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备案手续。凡是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备案的项目,工程不得开工。
三、市水利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有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全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按照同一项目(以开工许可为准)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监管的原则执行,即一个项目跨两个行政区域,则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分别由两个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部分实施监督,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五、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凡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单位,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六、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参照市水利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手册》(试行)(渝水基〔2009〕 49 号)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突出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完善每月检查工作计划,每月开展1次以上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填写《重庆市在建重点水利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并监督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重庆市在建重点水利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有效,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七、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法人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所在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小时内报告市水利局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八、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查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九、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以及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基﹝2010﹞1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督促落实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十、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本通知印发实施后,此前市水利局制发文件中关于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权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
2.重庆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
项目法人(盖章): (样表)
1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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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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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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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工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联系电话 | ||
4 |
项目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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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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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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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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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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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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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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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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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检测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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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开工时间 |
工程计划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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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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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水利局基建处监督电话 |
89079026、89079239 |
备注:1.本表随同项目法人编制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详见水利部26号令),在工程开工许可
批准15日之后,报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一式五份分别送项目监管单位、工程参建单位存查。
3.本备案表按照工程标段划分,分别备案存查。
附件2
重庆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
(存根联)
编号:
整改责任单位:
检查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
|
安全问题及 违反相关法律、规程、规范等 |
|
整改要求 |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签字):
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收时间: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重庆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
编号:
整改责任单位:
检查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
|
安全问题及 违反相关法律、规程、规范等 |
|
整改要求 |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签字):
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收时间: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