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
渝水移〔2014〕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口的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移民直补人口动态管理的重要性
移民直补人口动态管理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要严把政策界线,严明工作纪律,按季如实填报直补清册和直补人口管理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防止弄虚作假。若在直补资金兑现工作中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将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渝纪发〔2006〕36号)等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把握移民直补人口的政策界限
鉴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已近八年,全市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口发生较大变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及时做好核减工作。人口核减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经所在乡镇(街道)、村(组)公示后,由区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核减人口于次月停发直补资金。同时,各区县要建立移民直补人口核增、核减常态管理机制,每年的移民直补人口核定情况,区县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案。
涉及2014年6月30日及之前移民直补人口核实清理情况报告,请各区县于8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水利局移民工作处备案。
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指标资金要及时纳入项目扶持
对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指标资金,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第二十条和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预留指标和核减指标管理的通知》(渝水后扶〔2008〕2号)第二条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