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水〔201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我局围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见附件)。除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确需重新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研究出台,确保不出现工作断档。
附件: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渝水〔2016〕210号 |
2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渝水〔2012〕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