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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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2018〕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 
2018年8月13日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入选重庆市水利局建立的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资源共享”原则。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  重庆市水利局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统一入库、集中管理”原则。

第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符合条件人员每年11月集中申报,次年1月更新。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由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工程规划、水工、水力机械、金属结构、电气、施工、安全与卫生、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道路桥梁、节能、投资、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实履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且在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熟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担任过3个及以上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设计成果的审查、咨询或设计、施工、管理等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四)已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质且在本领域执业10年以上,或获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市水利局审核后,可认定为专家。

(一)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未开展职称评定行业,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入选由个人自愿申请,填写《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推荐(申请)表》;已退休的人员直接申报,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经重庆市水利局审核后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由重庆市水利局颁发聘书,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如需续聘则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对入库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经费在市级部门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或一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累计超过三次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技术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资料的情况,损害相关利益人的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相关利益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的;

(六)任期内不参加培训累计达两次及以上的;

(七)由本人提出退出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根据项目实际所需专业,从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根据项目需求特邀市外知名专家,组成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组。

第十六条  重庆市水利局召开技术评审会时,综合专家组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因素,指定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其余专家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专家组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主持过5个及以上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设计成果的审查、咨询或设计、施工等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已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质且在本领域执业15年以上,或获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年以上;

(六)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主持专家组技术评审工作;

(二) 审核和协调专家提交的专业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

(三) 起草和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根据专业分工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负责提出专业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对质量负责;

(二)配合专家组组长起草专家组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的技术评审工作、专题研讨和培训等;

(二)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权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了解、咨询与项目有关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涉密除外),并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进入项目建设场所或地点进行踏勘等工作;

(三)向重庆市水利局书面反映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在规定期限提出公正的专业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存在专业意见争议时,有权保留自己意见;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及时地提出专业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自觉保守项目中涉及国家、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项目有关资料和不宜公开的技术评审情况;

(三)接受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书面告知;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接受重庆市水利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个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重庆市水利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专家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家考核是指重庆市水利局每年度对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的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量化指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是单个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完成后,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总工办)按照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对专家的技术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分100分,考核指标包括工作态度(30分)、业务能力(60分)、健康状况(10分)、遵纪守法(一票否决)等。

年度考核是根据项目考核、年度出勤、教育培训等情况对整个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专家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总分100分,其中:项目考核85分、年度出勤10分、培训5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90分(含,下同)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和取消入库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推荐(申请)表

      2.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项目考核表

      3.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项目考核表

      4.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年度考核表

附件1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推荐(申请)表

姓名

性别

(一寸照片)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毕业高校及专业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执业资质

执业专业

证书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申报专业

个人简历

主要业绩

单位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项目考核表

专家

姓名

专家证号

有效期

审查项 目名称

审查起                                       止时间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工作

态度

(30分)

评审意见

(20分)

按要求时间提交专业评审意见,得20分;每延误1个工作日,扣4分;延误3个工作日以上得3分。

察看现场

(3分)

按规定时间参加建设项目现场察看,得3分;不参加得1分。

集中讨论

(3分)

按规定时间参加技术评审会前集中讨论,得3分;不参加得1分。

评审会

(4分)

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会,得4分;不参加得1分。

业务

能力

(60分)

评审意见

(50分)

评审意见表述清楚简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无错误,得50分;评审意见表述清楚欠简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无原则性错误,得40—50分(不含);评审意见表述欠清楚简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无原则性错误,得30—40分;评审意见出现原则性错误,得20—30分。

建议意见

(10分)

提出的建议意见依据充分,且符合规程规范规定和工程实际,得10分;提出的建议意见依据充分,但规程规范无具体规定,得5—10分;提出的建议意见无依据,得0—5分。

健康

状况

(10分)

健康状况

(10分)

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因病请假情况,得10分;工作期间因病请假不影响整体工作进展,得5—10分;工作期间因病中止工作,影响整个工作进展,得0—5分。

遵纪守法

一票否决

工作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得0分:接受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在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向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推销任何商品或介绍业务;利用审查职权知晓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参加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总分

处室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附件3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项目考核表

专家姓名

专家证号

有效期

审查项    目名称

审查起                                       止时间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工作态度(30分)

评审

意见

(20分)

按要求时间提交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得20分;每延误1个工作日,扣4分;延误3个工作日以上得3分。

察看

现场

(3分)

按规定时间参加建设项目现场察看,得3分;不参加得0分。

集中

讨论

(3分)

按规定时间参加技术评审会前集中讨论,得3分;不参加得0分。

评审会

(4分)

按规定时间参加技术评审会,得4分;不参加得0分。

业务能力(60分)

评审意见

(50分)

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述清楚简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无错误,得50分;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述清楚欠简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无原则性错误,得40—50分(不含);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述欠清楚简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无原则性错误,得30—40分;专家组评审意见出现专业间互相矛盾等原则性错误,得20—30分。

建议意见(10分)

提出的建议意见依据充分,且符合规程规范规定和工程实际,得10分;提出的建议意见依据充分,但规程规范无具体规定,得5—10分;提出的建议意见无依据,得0—5分。

健康状况(10分)

健康状况(10分)

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因病请假情况,得10分;工作期间因病请假不影响整体工作进展,得5—10分;工作期间因病中止工作,影响整个工作进展,得0—5分。

遵纪守法

一票否决

工作期发生下列行为之一,项目考核得0分:接受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在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向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推销任何商品或介绍业务;利用审查职权知晓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参加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总分

处室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附件4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年度考核表

(         年度)

专家姓名

专家证号

序号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项目考核

(85分)

日常考核次数(A)

年度内历次单个项目考核得分总值(B)

项目考核平均得分(C=B/A*0.85)

年度出勤

(10分)

参加市水利局技术评审工作,每参加1次,得2分,最高得10分(D)

教育培训

(5分)

参加市水利局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培训、专题研讨等,参加1次得5分,最高得5分(E)

年度总得分

年度总得分(F=C+D+E)

年度考核等次

优秀≥90,90>良好≥80,80>合格≥60,不合格<60

           审核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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