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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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2019〕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及时发挥项目效益,助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或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困难扶助基金,每年按核定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直补发放给个人后的资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项目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扶持范围为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涉及的征(占)地移民村、组(社)。对于移民安置区涉及到的征(占)地移民村、组(社),应优先扶持移民人口占现有人口10%及以上的村、组(社),兼顾安排移民人口占现有人口10%以下的村、组(社)。非移民村、组(社)不得纳入扶持范围。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应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符合后期扶持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

(三)国务院和市政府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负总责,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市级出台的后期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市级确定的资金规模,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函报市水利局审查,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及调整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建立后期扶持年度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拟实施的项目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九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工程类项目,应按照有关行业技术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非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完成前期工作及审批的项目不得纳入后期扶持年度项目库。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级下达资金30日内,扣除应按有关规定直补发放到个人的资金后,从后期扶持年度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明确任务和资金构成,投资补助标准参照同类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未纳入后期扶持规划、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区县(自治县)不得安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以及确需对计划内个别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可由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计划并及时完善批复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计划与批复调整等相关文件一并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备案。对不符合本章规定的市级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每季度上报后期扶持项目(含直补发放到个人的资金)实施进度报表,同步录入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后期扶持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加审查环节,不再进行招标限价财政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事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标准的,项目业主单位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鼓励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由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选择、委托具有建设管理能力或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代理业务,按合同规定对代理机构履责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以其他行业资金为主、后期扶持资金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由主要出资方按相关行业规定开展并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参与监管,形成的项目档案应同时送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  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派员参加,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利、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质量安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移民受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图文并茂、资料齐全的要求立卷归档,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对地点分散、投资数额较小的项目,以一个乡镇(街道)为单元建立一个档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或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监理报告、质量监督及检验检测报告、项目结(决)算审计或审核报告、移交手续等。

第二十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健全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及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监测评估与绩效评价、项目储备等情况。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稽察、内部审计等所需费用,由市级在中央每年下达的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统筹测算安排,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提取。

第二十六条  项目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建设管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鼓励用于其他后期扶持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费用、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上年度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条  市水利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稽察、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有关区县(自治县)应积极配合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完成好的区县(自治县),在安排市级以上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较差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次年年度计划投资。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2015〕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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