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渝水〔2020〕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水利部有关改革要求和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对13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并经2020年第六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通知》(渝水〔2018〕2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第二章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第三章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第四章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第五章 围垦河道审核服务指南
第六章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第七章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第八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服务指南
第九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第十章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服务指南
第十一章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服务指南
第十二章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服务指南
第十三章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服务指南
第一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26条。
(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1、22、23、24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四)《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和水利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2)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其中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和万州区境内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除外;
(3)跨区县(自治县)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项目审批;
(4)市级批准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园区的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3.豁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形
1.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小型项目;
2.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10份,电子件光盘1张)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水土保持报告书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水土保持报告表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重庆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技术评审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一)“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需要扰动地表、开挖回填土石方、改变原地形地貌或地下构造、损坏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
(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附录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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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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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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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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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体工程审批(核准、备案)单位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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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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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地 面积 |
m2 | |||||||
挖填方 总量 |
万万m3 | |||||||
弃渣量 |
万万m3 | |||||||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
hm2 |
水土保持投资 |
万万元 | |||||
方案实施期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万万元 | ||||||
申请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备注:如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
附录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建设单位(个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报 送 时 间: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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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区(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立项部门 |
立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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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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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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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投资(万元) |
占地面积(hm2) |
永久: | ||||||||||||
临时: | ||||||||||||||
动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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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m3) |
挖方 |
填方 |
借方 |
余(弃)方 | ||||||||||
取土(石、砂)场 |
(应填写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明确位置、数量、取土量) | |||||||||||||
弃土(石、渣)场 |
(应填写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明确位置、数量、弃渣量) | |||||||||||||
外借土石方情况 |
(应填写数量、来源及该项目的基本情况) | |||||||||||||
外弃土石方情况 |
(应填写数量、去向及该项目或社会渣场的基本情况) | |||||||||||||
项目区概况 |
涉及重点防治区情况 |
地貌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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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t/km2.a] |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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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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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水土流失总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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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责任范围(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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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 |
防治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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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治理度(%)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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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防护率(%) |
表土保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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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被恢复率(%) |
林草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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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措施 |
(应填写各项工程措施布设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工程量,各项植物措施布设的位置、配置形式、面积和数量,各项临时措施布设的位置、形式和工程量) | |||||||||||||
措施 类型 |
措施名称 |
布设位置 |
断面形式 /配置形式 |
工程量 |
备注 | |||||||||
水土保持措施 |
工程措施 |
A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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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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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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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措施 |
A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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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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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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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 |
A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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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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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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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万元) |
工程措施 |
(需明确方案新增) |
植物措施 |
(需明确方案新增) | ||||||||||
临时措施 |
(需明确方案新增)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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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费用 |
建设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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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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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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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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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需明确方案新增投资) | |||||||||||||
编制单位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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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电话 |
法人代表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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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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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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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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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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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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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核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决定: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 封面后应附责任页。
2. 报告表应附项目支持性文件;应附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等,防治责任范围要落实项目建设区用地红线边界,并提供矢量图(电子文件)。
3. 涉及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的应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
4. 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5. 本表一式四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送二份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依据。
第二章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48条。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11条、14条、17条、20条、21条。
(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8条。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5条、8条、9条、10条、11条、17条、20条。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5条、7条、8条。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3条、第7条、8条、10条、15条、16条。
(八)《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九)《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4条、6条、7条、10条、14条。
(十)《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
(十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中型水库工程的取水许可。
(2)主城区范围(渝中、沙坪坝、九龙坡、江北、大渡口、南岸、巴南、渝北、北碚)可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313号)精神,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市级取水许可审批。
3.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常规审批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10份,电子件光盘1张);
3.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4.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原件1份);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
(二)告知承诺制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说明(原件1份);
3.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相关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需提供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原件1份);
4.建设项目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意文件;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用水定额指标的说明(原件1份);
7.建设项目下放生态流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
8.建设项目退水水质符合纳污水体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
9.申请人的承诺(原件2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建设项目在取水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书。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书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申请人(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填写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个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2.项目名称。填写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非建设项目的,填写取水事项的主要内容;分期的建设项目,填写主体工程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填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4.单位类型。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填写。其中企业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信息填写。个人不用填写。
5.行业类别。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中的大类类别填写,个人不用填写。
6.地址。企业按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单位地址;个人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住址均应填写具体街道、小区门牌号。
7.联系人。填写单位对外沟通、联系的固定人员的姓名。
8.工作部门。填写联系人的工作部门。
9.职务。填写联系人的职务。
10.手机号码。填写联系人的常用手机号码。
11.固定电话:填写单位对外联系的固定电话。
12.电子邮箱:填写单位对外联系的电子邮箱。
13.申请理由:说明申请取水缘由,取水事项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其具备申请取水许可的依据。
14.申请取水起始时间:取水工程预计竣工开始取水的时间。
15.期限:5年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5年以上填写长期。
16.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其中,取用地下水的,如为矿泉水或地热水,需进一步勾选相关类型。取用多种水源的,分别填写各个水源的信息。
17.水源名称:水源类型为“地表水”时,填写取水口所在的江河、湖泊或水库的名称,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时,填写取水的含水层组,水源类型为“其他”,填写具体的取水来源。
18.取水地址:填写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到乡一级),取用多种水源的,应填写所有取水地点,用分号隔开。
19.取水口经纬度:填写取水口中心点的经纬度坐标,精确到分。例如东经137度45分,北纬37度45分。
20.年取水量:填写申请的单个水源的取水量,单位为万m3。
21.年总取水量:填写申请的所有取水水源的年总取水量,单位为万m3。
22.水源n:如有多个水源,按照水源1的表格内容填写各个水源的信息。
23.取水类型:分为水资源配置、河道内生产取水、特许经营取水、自备水源取水、其他等5类。
(1)水资源配置:是指用于配置水资源的水利工程,这类工程本身不用水,承担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功能,包括蓄水工程、引调水工程、提水工程以及河道内其他水利工程。
当水库既有蓄水,又有水电站时,同时选择取水类型(A)和(B)。
(2)河道内生产: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生产用水,如水电站、鱼道、航运等。
(3)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是指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水基础设施,提供水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如公共供水企业、灌区供水工程等。
(4)自备水源:是指自建取水设施(工程),直接从地表水源(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河道)或地下水源取水的一般用水户。
(5)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种类型的取水类型,包括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或者取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为取水水源的用水户。
24.取水工程(设施)类型:按取水方式分为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以及其他。
25.取水用途:分为制水、供水、水力发电、航运、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火(核)电用水、农业用水、林业用水、畜牧业用水、水产养殖、建筑服务业用水、公共事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生态用水、其他用水。
制水是指自来水企业的制水,自来水企业的取水用途选择制水和供水;矿泉水生产属于工业用水;工业用水不包括火核电用水。
26.用水指标: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时,用水指标填写人均日用水量;工业用水时,填写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农业用水时,为亩均用水量;除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外,填写用水项目的用水定额。
27.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规模: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时,需填写主要产品的名称和设计年生产规模。农业取水填写设计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主要作物品种及产量。发电取水填写机组台数与装机流量、年发电量、设计年利用小时。
28.计量设施(器具)类型:是指取水口安装的计量设施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管道计量:机械水表、电 子水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
明渠计量:依水位推流、水工建筑物法、剖面流速仪(ADCP测流)、非接触式雷达波测流方式;
其他计量:用发电机或泵效率曲线推流,以电、柴油和其他动力消耗折算水量等。
29.计量数据传输方式:分为在线和非在线。“在线”是指计量设施有水量数据定时上传功能,数据可直接上传至省级及其以上水资源管理系统;“非在线”是指计量设施无数据上传功能,需通过人工查表方式获取水量信息。
30.安装位置:计量设施安装的具体位置。
31.退水地点:明确退水的去向。例如排入公共管网或排入河湖等。若排入河湖,需注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
32.退水量:取用水户用水后,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对外排放的污水量。不含水轮机利用水能的排水,单位为万m3/年,计至两位小数。
33.退水方式:分为污水处理厂处理、公共污水管网、自行处理,如自行处理,需填写具体处理措施。
34.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简要说明项目在节水用水、生态流量、水量调度、退水管理、计量管理、用水统计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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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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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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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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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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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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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取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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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1 |
水源类型 |
□地表水 □地下水(□矿泉水 □地热水) □其他 | |||||||
水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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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址 |
省(区、市) 市(区) 县(区、市) 乡(镇、街道) | ||||||||
取水口 经纬度 |
东经: 度 分,北纬: 度 分 | ||||||||
年取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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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 | ||||||||
水源n |
同上 |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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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水的开始时间 |
年 月 日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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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类型 (可多选) |
A类:水资源配置(□水库 □引调水工程 □其他河道内水利工程) B类:□河道内生产用水 C类:特许经营供水(□公共供水 □灌区 □其他供水) D类:□自备水源取水 E类:□其他 | ||||||||
取水工程(设施)类型 (可多选) |
£闸 □坝 □渠道 □人工河道 □虹吸管 □水泵 □水井 □水电站 □其他 | ||||||||
取水用途 (可多选) |
£制水 £供水 £水力发电 □航运 £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火(核)电用水 £农业用水 £林业用水 £畜牧业用水 □水产养殖 £建筑业用水 £服务业用水 £公共事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 £生态用水 £其他用水 | ||||||||
用水指标 |
|||||||||
主要产品 |
设计生产规模 |
||||||||
计量(器具)类型 |
£管道计量 |
£机械水表 £电子水表 £电磁流量计 £超声波流量计 | |||||||
£明渠计量 |
£依水位推流 £水工建筑物法 £剖面流速仪(ADCP测流) | ||||||||
£其他计量 |
£用发电机或泵效率曲线推流 £以电、柴油和其他动力消耗折算水量 | ||||||||
安装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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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数据传输方式 |
£在线 □非在线 | ||||||||
退水方式与排放去向 |
£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网 £达标处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库 | ||||||||
退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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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纳水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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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节约、保护 和管理措施 |
第三章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中的一项或多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38条、40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23条、27条、33条、34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33条。
(五)《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
(六)《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7条。
(七)《重庆市水文条例》第34条。
(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九)《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①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
②有关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
(3)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在其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文件(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三)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0份,电子版光盘1张)。
(五)拟报批(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仅申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提交)。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一)河道管理范围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24号)执行。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将施工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程建设必须按审批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越线施工。
(三)工程施工完毕,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四)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在其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有争议的,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裁决。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文件。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文件
关于XX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
重庆市水利局:
按照有关规定,xx已委托xx设计院(公司)编制完成了《xx区(县)xx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现就xx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具体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中的一项或多项)向你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一、工程建设概况
简要概述工程建设地址、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规模、工程等别(级)、工程标准、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工程投资等内容。
二、工程占用河道情况
简要描述工程占用位置、占用面积、地坪高程、活动期限、临时建筑用途、对安全的影响及防汛措施等内容。
三、工程进展情况
简要概述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及审批情况。
附件: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手机):xxx)
第四章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 市级审批范围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
(2)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蓄滞洪区避洪设施方案报告(原件10份,电子版光盘1张)。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施工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程建设必须按审批文件的要求施工。
(二)工程施工完毕,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申请个人 |
名称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避洪设施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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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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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地坪高程(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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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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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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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的影响及防汛措施 |
||||||
法定代表人 或 申请单位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如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围垦河道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围垦河道审核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0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7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
(1)通过工程措施围垦河道。
(2)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危害堤防安全。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围垦河道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围垦河道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纸质件10份,电子版光盘1张)。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76路、818路、819路、871路、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一)河道管理范围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24号)执行。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施工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程建设必须按审批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越线施工。
(三)工程施工完毕,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围垦河道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 电话 |
|||
地址 |
邮政 编码 |
|||||
申请个人 |
名称 |
性别 |
联系 电话 |
|||
地址 |
邮政 编码 |
|||||
项目名称及 主要内容 |
||||||
占用位置 |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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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结构型式 |
地坪高程(m) |
|||||
投资(万元) |
||||||
目的及用途 |
||||||
对安全的影响及防汛措施 |
||||||
法定代表人 或 申请单位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如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申请人获得开采权后将采砂申请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9条、10条、11条。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
(三)《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7、28、29、30。
(四)《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14条、16条、19条、20条、21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六、数量限制
依据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开采量、采砂船等数量。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
(1)申请采砂范围在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的可采区范围内;
(2)申请采砂范围符合市水利局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在长江河道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长江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采砂设备功率长寿河段以下(含长寿)超过1250千瓦,长寿河段以上超过3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六)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检测设备的。
(七)申请长江河道采砂之前两年内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八)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重庆市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
(二)砂石开采权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校核)。
(三)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校核)。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校核)。
(五)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原件校核)。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地 址:以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窗口地址为准。
(二)联系电话:以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窗口电话为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有关规定由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其行政许可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材料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补充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资料,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其行政许可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以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窗口地址为准。
(二)办公时间:以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窗口办公时间为准。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规定,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重庆市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重庆市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申 请个人)照片 | ||||||||||||||||||||
申请单位(或个人)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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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申请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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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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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发证机关 |
|||||||||||||||||||
许可方式 |
拍卖□ 招标□ 挂牌□ 其他□ |
出让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开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作业方式 |
船采□ 其他机械□ 人工□ | ||||||||||||||||||
采砂地点 |
地名 |
区县(自治县) |
|||||||||||||||||||
采砂范围 (控制坐标) |
河流名称 |
左岸□ 右岸□ | |||||||||||||||||||
航道里程 |
距离宜昌 km至 km |
地名界限 |
至 | ||||||||||||||||||
控制坐标 |
X |
||||||||||||||||||||
Y |
|||||||||||||||||||||
申请开采量 |
总量 |
万吨 |
开采性质 |
经营□ 非经营□ |
种类 |
河沙□ 卵石□ 砂卵石□ | |||||||||||||||
弃料处理方案 |
申请类别 |
新办□ 续办□ 换船□ | |||||||||||||||||||
采砂船舶基本情况 |
船名 |
船籍港 |
船舶类型 |
吸砂船□ 挖石船□ 工程船□ | |||||||||||||||||
主要船员持证情况 |
序号 |
工种 |
姓名 |
船员服务簿注册 |
船员适任证书号 |
发证机构 | |||||||||||||||
1 |
|||||||||||||||||||||
2 |
|||||||||||||||||||||
船舶证及发证机关 |
序号 |
船舶证书名称 |
证书登记号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 | ||||||||||||||||
1 |
船舶国籍证书 |
||||||||||||||||||||
2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3 |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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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千瓦) |
船员数量(人数) |
||||||||||||||||||||
有关附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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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
第七章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22条。
(二)《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3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四)《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五)《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行政机关或建设单位。
2.市级审批范围
(1)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
①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或受水利部委托审批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②市级及以上投资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源工程、堤防工程、供水工程、灌溉工程、水保工程、人饮工程、水电站、水资源涵养保护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整治项目)及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江河治理项目;
(2)无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
包括小(1)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经市政府或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其他市级审批工程。
(3)初步设计变更
由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的初步设计,且未委托区县(自治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的项目。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按规定,申请项目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的未取得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小型水库、3000平方公里以下江河治理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经市政府或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除外);
(二)需利用市级及以上投资的项目,但未进入相关项目规划。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水利局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变更审批申请文件(原件2份);
(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主报告及图集纸质件20份,电子件光盘2张);
(三)工程地质、投资概算等专题报告和图集单行本(纸质件各7份,电子件光盘2张)。
注:1.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2.所需材料、份数可视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增减。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原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文件。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文件
关于审批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的请示
重庆市水利局:
区(县) 工程已经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编制,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现将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呈请审批,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
三、项目建设地址
四、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
五、工程选址、工程总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一)工程等级及洪水标准
(二)建筑物位置及型式
(三)工程总布置
(四)主要建筑物设计
六、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八、建设工期
当否,请批示。
附件: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
第八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
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工程建设不符合流域规划的项目。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修建水库的申请(原件2份)。
(二)拟建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原件12份,电子版光盘1张)。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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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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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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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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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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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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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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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概 况 | |||||||||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及等别 4、主要建设内容 5、工程征占地及移民搬迁 6、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 | |||||||||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 | |||||||||
送审要件 |
编制单位或批准单位 |
备注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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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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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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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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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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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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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 (单位印章) (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 |||||||||
与水库工程有关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 |||||||||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第九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批准后核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 。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拟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2.市级审批范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二)准予许可条件
拟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的承诺(原件1份)。
(二)《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原件1份)。
(五)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原件1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组建后,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和申请人的承诺可从重庆市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申请材料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市水利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的承诺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水利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
(三)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水利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颁发证书:市水利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全覆盖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市水利局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决定。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市水利局撤销申请人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在实现全过程电子化前,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电子化申报时提交的附件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乙级资质等级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专业:
填表日期:
重庆市水利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的承诺;
2.《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5.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6.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供原件备验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可自行添加A4型纸。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全部属实。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一致。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二、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设立时间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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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法人登记号) |
发证机关 |
||||
注册资金 |
经济性质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账号 |
||||
计量认证 证书号 |
发证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
在编人员总数 |
专业技术 人员数 |
||||
高级职称人数 |
中级职称人数 |
||||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
||||
工作面积(m2) |
房屋建筑面积(m2) |
||||
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
|||||
备注 |
三、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像 片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
||||||
检测工作从业年限 |
办公 电话 |
移动电话 |
||||
工作经历: | ||||||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 ||||||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职称 |
专业 |
学历 |
检测年限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五、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购置日期 |
单价(元) |
量程或规格 |
准确度 |
检定/校准周期 |
检定/校准单位 |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
保管人 |
备注 |
六、检测能力一览表
序号 |
检测能力 |
对应计量认证证书 附表位置 |
对应表五中试验检测仪器、 设备编号及名称 | |||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参数 |
页码 |
序号 | ||
1 |
岩土工程类 |
土工指标 |
… |
|||
2 |
密度 |
|||||
3 |
颗粒级配 |
|||||
4 |
… |
|||||
5 |
岩石(体)指标 |
… |
||||
6 |
抗剪强度 |
|||||
7 |
弹性模量 |
|||||
8 |
… |
|||||
… |
… |
… |
||||
(表内所填为举例内容,请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单位填写不全;单位不是全称。
2.申报专业填写不全,专业名称与水利部规定不一致。
3.仪器、设备清单填写不全,主要参数(指标)缺失。
4.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印章不全。
5.需要本人签名的出现代签现象。
第十章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7条、19条、26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
(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0条。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50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1)具有水电开发经验;
(2)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5%;
(3)银行资信等级为(A A)及以上。
2.市级审批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上开发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相关流域、区域、综合、专项等规划;
3.符合技术审查通过条件的。
八、禁止性要求
国家禁止开发区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保证金、业绩、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原件2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水能资源时按照招标(拍卖)文件要求或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根据实际需要,重庆市水利局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采取或者先期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重庆市水利局可根据招标、拍卖等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水电开发权出让协议书)。
(五)送达:申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水电开发权出让协议书。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50号)要求,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法〔2007〕1071号)。目前重庆市水电开发权“按水电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出让,中标人或成功竞买人与出让实施部门签订《水电开发权出让协议书》后,即可启动前期工作。
附录:
1:流程图。
2: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重庆市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
申请单位 (或个人)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编 |
|||
工程名称 |
建设地点 |
|||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
1.保证金提交情况; 2.公司业绩、信誉和经济实力等相关材料(需附相关附件)。 | |||
建设任务及规模 |
根据招标公告填写。 |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国债 |
|||
自筹 |
贷款 |
|||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法人代表或申请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如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5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在重庆市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相关流域、区域、综合、专项等规划;
3.符合技术审查通过条件的。
八、禁止性要求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特征指标、场址等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符合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的水工程建设。
(四)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没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表(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三)拟报批(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四)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原件10份,电子版光盘1张)。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水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1:流程图。
2: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申请表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
单位性质 |
行业类别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主管部门 |
|||||
工 程 概 况 | |||||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标准 6、工程投资 | |||||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 |||||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 |||||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第十二章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5条。
(二)《重庆市水文条例》第13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设立和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
(二)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站技术论证报告(原件10份,电子版光盘1张)。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二十二、备注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设立和撤销专用水文测站有争议的,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裁决。
附录:
1:流程图。
2: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表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 **公司 (盖章)
申请日期: 2017 年 ** 月 ** 日
重庆市水利局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重庆市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工作。
二、本申请书由建设项目或开展事项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
三、本表需用计算机打印填写。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与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四、申请单位在提交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申请时需提交本表并在单位名称上加盖公章,并提供表格电子稿和相应附件材料。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
五、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纸张不够可加附页。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以附件材料说明。
六、本书一式三份。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留窗口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留交申请人。
七、本书的解释权为重庆市水利局。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个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
联 系 人 |
||||
项目情况 |
专用站名称 |
|||
项目批准机构 |
项目批准文号 |
|||
总 投 资 |
投 资 来 源 |
自筹或争取国家投资 | ||
项目所在地 |
||||
项目涉及河段 |
||||
原专用站用途 |
||||
设站(或撤站)原因 |
XXXXX…..附设立(撤销)xx专用水文站技术论证报告(设站需另附论证报告) | |||
同时上报的材料 |
编号 |
材 料 名 称 | ||
1 |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立项批复材料。 | |||
2 |
设立或撤销xx专用水文站技术论证报告(报批稿)2份及电子版。 | |||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
第十三章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4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2.市级审批范围: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和调整水文测站。
(二)准予许可条件
1.设立水文测站条件
(1)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2)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3)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4)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调整水文测站条件
(1)已达到或无法达到设站目;
(2)无法满足保证测站正常运行;
(3)已完成资料移交和归档。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
(二)技术论证报告(原件10份,电子版光盘1张)。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1:流程图。
2:申请表。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申请表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水利局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重庆市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工作。
二、本申请书由建设项目或开展事项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
三、本表需用计算机打印填写。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与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四、申请单位在提交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申请时需提交本表并在单位名称上加盖公章,并提供表格电子稿和相应附件材料。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
五、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纸张不够可加附页。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以附件材料说明。
六、本书一式三份。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留窗口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留交申请人。
七、本书的解释权为重庆市水利局。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个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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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 |
专用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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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机构 |
项目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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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投 资 |
投 资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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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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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涉及河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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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站(或撤站)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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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报的材料 |
编号 |
材 料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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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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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