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管〔2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对全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相应的项目管理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五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七条 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资料分为必备资料和备查资料(资料清单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资料制作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和提交,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已完工程均已通过法人验收,并正常运行。
3.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按规定编制完成,项目已通过竣工审计。
4.质量监督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技术档案齐全完整,并已通过项目法人验收。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前将竣工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主持单位。验收主持单位审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县级水利、财政等部门以及运行管理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在验收鉴定书被验单位签字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5.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6.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工程建设中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过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议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和查阅工程资料。
3.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竣工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4)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正式印发有关单位,同时报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处理好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担相关质量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完工公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资料目录
2.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3.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4.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卡
附件1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资料目录
序号 |
资料名称 |
提供单位 |
1 |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项目法人 |
2 |
拟验工程清单 |
项目法人 |
3 |
验收鉴定书 |
项目法人 |
4 |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
监理单位 |
5 |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
设计单位 |
6 |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施工单位 |
7 |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
运行管理单位 |
8 |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
质安监督机构 |
附件2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序号 |
资料名称 |
提供单位 |
1 |
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 |
项目法人 |
2 |
招投标文件 |
项目法人 |
3 |
合同文件 |
项目法人 |
4 |
工程项目划分资料 |
项目法人 |
5 |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项目法人 |
6 |
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 |
参建单位 |
7 |
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
参建单位 |
8 |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 |
施工单位 |
9 |
工程监理资料 |
监理单位 |
10 |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
项目法人 |
11 |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
设计单位 |
12 |
竣工图纸 |
施工单位 |
13 |
质量缺陷备案表 |
监理机构 |
14 |
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
项目法人 |
15 |
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 |
项目法人 |
16 |
档案验收有关资料 |
项目法人 |
17 |
其他档案资料 |
项目法人 |
附件3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 、工程设计和完成情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工程主要任务和作用 (三)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4.工程投资及投资来源 (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可附表) (五)工程施工过程 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2.重大设计变更 3.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二、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二)工程项目划分 (三)工程质量评定 三、概算执行情况 (一)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二)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 (三)征地补偿 (四)结余资金 (五)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七)审计 四、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一)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 (二)工程移交 五、意见和建议 六、结论 七、验收委员会成员和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
附件4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卡
基本情况 |
水库名称 |
|
所在地 |
|
水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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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型 |
|
坝顶高程(m) |
|
最大坝高(m) |
|
最大坝长(m) |
| |||||||||
总库容(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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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库容(万m3) |
|
兴利库容(万m3) |
| |||||||||||
正常水位(m) |
|
死水位(m) |
|
设计洪水位(m) |
|
校核洪水位(m) |
| |||||||||
集雨面积(km2) |
|
设计洪水频率 |
|
校核洪水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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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 |
安全鉴定等级 |
|
安全鉴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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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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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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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单位 |
|
资质 |
|
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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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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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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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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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
招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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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 |
|
资质 |
| ||||||||||
项目法人单位 |
|
质监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资质 |
|
合同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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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
完工时间 |
| |||||||||||||
工程验收 |
验收单位 |
|
验收时间 |
| ||||||||||||
验收等级 |
|
公示情况 |
|
决算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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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改革 |
管理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
编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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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位人数 |
|
管理维护经费(万元) |
|
工程维护经费(万元) |
| |||||||||||
工程效益 |
恢复蓄水(万m3) |
|
恢复灌面(亩) |
|
恢复供水(万m3) |
| ||||||||||
保护耕地(亩) |
|
保护人口(人) |
|
保护学校及学生(所、人) |
| |||||||||||
其他 |
|
填报单位:(盖章) 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