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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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通知

渝水基〔2013〕5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渝水基〔2012〕2号),为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结合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我局制订了《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3年8月30日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根据《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指标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3类评价项目组成,采纳信息范围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形成的信息为主。

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承揽项目信息组成,良好行为信息由工程获奖、通报表扬、合同履约综合评价、社会综合良好信用等良好行为信息组成,不良行为信息由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理类不良行为、受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安全质量事故、日常违规行为、合同违约行为、社会综合不良行为和信用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满足下列要求的,申报基础信息评价可得80分: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施工单位)等证照,且单位名称及登载主要信息一致,填报信息齐备。

(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从事施工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登记入库的注册建造师。登记身份为注册建造师的人员,应提供一定年限的施工方面履历,并附佐证材料。通过评价并公布的个人履历,不予修改、补充,只予按年度对新的履历进行增加。

(三)市场主体注册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提供近1个月内,由市工商部门签章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信息查询报告》。

(四)市场主体注册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勘察设计类单位应提供有效的《重庆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登记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供有效的《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

基础信息评价有效期为长期。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变更后未通过动态信用信息评价及时更新信息的,本条所指分值对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无效。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可按以下标准,申报并获得承揽项目分:

(一)工程施工、安装类:每中标一个项目的,按中标金额,每满100万元得0.1分。

(二)供货类:每中标一个项目的,按中标金额,每满50万元得0.1分。

(三)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服务类:每中标一个项目的,按中标金额,每满10万元得0.1分。

承揽项目评价总分以20分封顶,单个项目10分封顶,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承揽项目评价有效期按合同工期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申报承揽项目评价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它有效佐证资料。中标单位为联合体的,还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确认的工作量分摊说明,并按比例分配得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获得相关奖项的,可按以下标准,申报并获得工程获奖信息的评价加分:

(一)承接重庆市辖区内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等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得15分;非重庆市辖区内项目的获得前述奖项的,得10分。

(二)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奖、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四优”奖、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等重庆市级奖项的,得8分。

非前款所列奖项,不予得分。

工程获奖信息评价有效期按奖项等级划分,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为5年,重庆市级奖项的为3年,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申报工程获奖信息评价应提供完整的获奖文件,且该获奖文件中应载明申报单位的全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即使参与获奖工程建设,但获奖文件的相关名单中无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完整名称,也不予得分。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获得区县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可按以下标准,申报并获得通报表扬信息的评价加分:

(一)获得国务院通报表扬或评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10分;

(二)获得水利部或同级部门通报表扬或评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8分;

(三)获得重庆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评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8分;

(四)获得重庆市水利局通报表扬或评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5分;

(五)获得重庆市内区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评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5分。

前款第(二)项所称同级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

通报表扬信息评价的有效期为2年,自通报表扬的相关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申报通报表扬信息评价应提供完整的行政文件,且该文件内容应载明申报单位的全称。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范围内承揽的水利水电工程竣工(或合同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简称项目法人综合评价)在合格及以上等级时,可按以下标准,申报并获得合同履约良好信息的评价加分:

(一)合同履约良好信息评价得分等于承揽项目分与项目法人综合评价结果系数之积,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二)承揽项目分按按承揽项目的中标金额计,施工单位每满100万元得0.1分,监理单位每满10万元得0.1分,单个项目(合同标段)最高封顶5分。

(三)项目法人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良好、优秀的,其系数取值分别为0.8、1、1.2。

合同履约良好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项目法人单位出具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表的时间起计。

申报合同履约良好信息评价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工程竣工(或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单位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表及其它有效佐证资料。中标单位为联合体的,还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确认的工作量分摊说明,并按比例分配得分。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用信息的,可申报并获得相应的社会综合良好信用信息评价加分:

(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AA的得4分,信用等级为AAA的得8分。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每获得1项得1分。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称号,连续获得10年以上的得8分,连续获得6至10年的得6分,连续获得2至5年的得3分,非连续获得的得1分。

(四)在重庆市工商部门提供的信用报告、或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记录的其他获奖信息中,有国家级奖项的得2分,有省部级奖项的得1分,本项2分封顶。

前款第(一)(四)项评价有效期为3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第(二)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从该信息登记之日起计算,若此时距证书有效期已不足1年,则评价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止;第(三)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申报社会综合良好信用信息评价,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信用报告等有效佐证资料。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辖区内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信息的,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分应计0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有违法犯罪事实的;

(二)在检察机关行贿受贿犯罪档案中有查询记录的。

违法信息的评价依据法院判决书或检察机关犯罪档案查询记录。评价有效期为3年,从法院判决书发出之日或检察机关相关档案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施以行政处理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被市内相关行政部门处以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理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分计0分。

(二)被市内相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招标代理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理,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分计0分。

(三)被市内相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招标代理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理,已整改完毕不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每发生一次扣20分。

(四)被重庆市级水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五)被重庆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六)在重庆市外发生的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理且被水利部记录公告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前款所指被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可参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但不局限于该办法所列不良行为。

行政处理类不良行为信息评价主要依据相关行政处理文件、水利部相关公告记录及整改销号文件等。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评价有效期为3年,第(二)项评价有效期按行政处罚期限确定,第(四)(五)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均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第(三)项评价有效期为2年,自行政处理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第(六)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但明确了处罚期限且大于1年的,从其处罚期限。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在重庆市辖区内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违反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被通报批评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分:

(一)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二)被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通报批评信息评价主要依据相关的通报批评文件。前款第(一)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第(二)项评价有效期为6个月,自通报批评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辖区内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计分:

(一)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二)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三)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分计0分;

(四)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分计0分。

质量或安全事故信息评价依据相关事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件等。前款第(一)(二)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三)项评价有效期为2年,第(四)项评价有效期为3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即可针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先期评价扣分,待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出具后,再进行评价的撤销、增补、延续。若明确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期限,且大于相应评价有效期的,评价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处罚期结束。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辖区内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下列日常违规行为的,按对应标准予以扣分:

(一)因质量或安全问题被市水利局或市级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二)因质量或安全问题被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三)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向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拒不整改,被投诉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四)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稽察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五)其它问题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日常违规行为信息评价主要依据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有关问题投诉报告等。其评价有效期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至问题整改完成并销号之日结束。如该问题无法整改,则由责任单位说明情况并经整改通知发出单位认可后,评价有效期转为1年。

问题整改完成后其销号意见由发出整改通知或提交问题投诉的单位出具。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辖区内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期间,被核实下列有合同违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予以扣分:

(一)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后发生变更的,每变更1人次扣3分。前述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而不在项目所在地办公的,每人次扣1分。

(三)未经项目法人或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完工、交货、提交成果或完成其它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四)因劳资纠纷造成人员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机关部门上访,单次为5人以上集访的,每次扣5分;单次为5人以下上访的,每次扣2分。

(五)有其他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分。

合同违约行为信息评价主要依据相关备案文书、检查记录及情况核实资料等。评价有效期均为6个月,从相关情况被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或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信用查询报告中,有下列社会综合不良信息的,按相应标准扣分:

(一)有其他违法信息记录的,扣2分。

(二)有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的,扣2分。

(三)有其他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通报记录的,扣2分。

(四)有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购买社会保险记录的,扣1分。

(五)有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记录的,扣1分。

(六)有欠税信息记录的,扣1分。

(七)有银行不良贷款记录的,扣1分。

(八)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扣1分。

社会综合不良信息评价有效期为6个月,自前款相应信息的最新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信用信息评价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若使用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参与信用信息评价被核实,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总分计0分。评价有效期为3年,从弄虚作假行为被查实起计算。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弄虚作假行为参与信用信息评价,且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被用于招标投标等其他应用的,按前款规定的处理并不免除该市场主体应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十七条  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完成初始信用信息评价前已有不良行为被记录评价的,其信用信息评价总分按0分计算。

第十八条  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对曾按《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进行公告记录的不良行为,符合《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本标准,处在评价有效期内的,由公告记录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该不良行为进行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水利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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