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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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14〕8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3﹞4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3﹞4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若非城镇规划、地质、突发事件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不得缩减河道行洪断面,二是不得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三是不得抬高设计洪水水面线,四是不得改变建设地点和区域。

第四条  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1.项目的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2.改变工程的规模、建筑物等级及防洪标准;

3.工程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条  对按初步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施工方案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工程局部线路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变化,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确需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应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方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被委托单位对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要求与原批复勘察设计图纸对应。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重大设计变更由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利局备案;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超出原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部分由区县政府或项目法人包干。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本规定要求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合同双方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一月内完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必须按原批准设计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暂行规定》(渝水基﹝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