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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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渝水〔2017〕17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市“十三五”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印发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修订)》(发改投资〔2017〕911号),结合我市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初步设计由区县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批;在水电站开工前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土地预审、规划用地许可以及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地质灾害评估等必要的行政审批。水电扶贫项目要编制《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xx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报请区县政府审批后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以及不招标项目资金补助方式是否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申请中央和市补助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项目)予以明确。

二、加强项目建设“四制”管理

(一)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建设完善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具备水电站建设和管理技术能力。项目法人要确保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扶贫电站按实施方案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

对于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在建项目,区县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未明确招投标工作的,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的规定执行。其中:项目业主为民营企业的,一是执行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第二十七款的规定;二是国家补助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标;政府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给予资金支持的已完工程建设项目可不招标。

(三)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执行监理制,项目法人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根据小水电建设规程规范要求,编制监理工作细则,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履行好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搞好项目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明确落实参建各方建设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负建设质量全面责任;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到区县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划分,并报区县水利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对装机规范较小的水电站,工程项目划分可以适当合并或简化。要加强对施工原材料和中间成品的检测,搞好工程质量的评定,强化参建单位施工质量行为的监督,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对已建设但未开展质量评定工作的工程,可采取业主报请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进行质量认定。

四、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管理

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例会制,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和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国家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资金安全。要督促项目法人积极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中央投资和市级财政投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区县水利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水电扶贫工作开展的原则,报请区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或出资人代表,加强对水电扶贫国有资产的监管,但资产管理单位或出资人代表不直接参与电站建设和经营管理。

六、加强项目验收管理

扶贫电站的验收由项目区县负责,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行业标准进行,对装机规范较小水电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验收合并开展。项目法人验收重点把好分部工程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两个关口,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政府验收重点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口,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有水库的电站,要注意搞好水库储水验收。在水电站的验收时,要按照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要求,请相关部门参与。

水电扶贫工作的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验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要求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

七、加强落实优惠政策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建设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建设项目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12〕40号)等文件明确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要加强协调,统筹落实。

八、加强扶贫工作落实

中央投资和市级财政投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公益事业建设,近期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要将扶贫电站周边贫困村纳入帮扶范围,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方式确定扶持对象,登记造册。

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完成情况适时调整受益范围、对象和方式。鼓励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尽快实现脱贫,不符合扶持条件的要及时退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一部分收益重点用于补充需要社会兜底帮扶的地方财政资金不足,另一部分继续用于改善贫困乡村经济的公益事业。

九、加强生态流量监管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

色小水电评价并达标,要按水资源论证或环评批复确定的生态基流,设置泄放设施和流量监控设施。

 

附件: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XX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附件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XX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前  言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依据。包括“十三五”全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实施方案》、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本区县的扶贫规划、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批准的扶贫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一章  项目建设意义和必要性

 

项目建设背景(项目所在区县的经济社会情况,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扶贫开发取得的成就,贫困现状及原因等),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二章  扶贫电站的建设

 

2.1 简述扶贫电站初设报告(可研报告)审批情况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主要内容。

2.2 电站建设总投资、施工年限、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年发电量、年利用小时、单位投资,财务内部收益分析等。

 

第三章  扶贫电站建设管理

 

3.1 “四制”执行情况。

3.2 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

3.3 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

3.4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小水电站建设情况。

 

第四章  扶贫模式

 

4.1 扶贫资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国家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6%)。

4.2 扶贫范围(主要包括受益范围及人口,以属地原则进行确定;受益户数可按每户每年1200元左右的标准执行)。

4.3 扶贫模式(明确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的范围、对象和方式、提取时间及年限等)。

4.4 工作进度安排

 

第五章  扶贫工程管理

 

5.1 组织机构。

5.2 管理体制和机制(包括明确国有出资人代表或管理单位,明确电站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

5.3 目标管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政策资金保障(含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6.3 机制保障。

 

附件:

    1.可研、初设、水资源论证、环评批复等文件;

    2.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建设承诺书;

    3.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造册;

    4.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法人签订其它有关协议。

重庆市水利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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