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重庆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激活三峡水库消落区减排固碳潜力的建议》(第0614号)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办理,“开展三峡水库消落区碳汇的系统性研究”“激发消落区固碳潜力”等事项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委对全市水利工作特别是三峡库区工作的关心关注,贵委提出的建议为我们进一步抓好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把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作为贯彻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的重点工作,作为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大战略课题,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市水利部门累计落实三峡后续资金33.1亿元,实施78个消落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类项目,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2个,已累计完成消落区生态修复面积21平方公里,对380多公里库岸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消落区新的生态体系逐步构建,75%以上的消落区有植物覆盖,库周形象明显改善、库岸相对稳定,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一、关于“实施消落区植被可持续利用,平衡现有生态修复模式”
为抓好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攻关,有效开展消落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2021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与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成立了“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与治理研究中心”,组建了由中科院院士担任主任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科学研究,建立了消落区生态环境全要素数据库,掌握消落区生态系统演变特征与规律,构建消落区保护与修复的技术体系。以“推动绿色发展”为核心,坚持保护为主、修复为辅,在万州区、云阳县、巫山县深入开展生态修复试点示范,打造典型案例和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库区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提升库区“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目标,在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消落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规程,建立消落区保护和修复评估机制,不断优化管理措施。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表明,消落区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的原则,开展保护与修复是行之有效的。2023年2月,我市修订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落区按照“保留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工程治理区”的分区管理措施。经研究,植物在长期水淹条件下,生物质易分解,其产物确实会对水质带来一定威胁,但是考虑到植物地上部分生物质移出的经济成本和操作过程对消落区基质稳定性的破坏风险,生物质低碳化、增值化等利用技术尚需综合评估。
二、关于“开展三峡水库消落区碳汇的系统性研究,精确测算其碳汇能力”
近年来,我们通过依托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与治理研究中心,初步建立了三峡水库消落区生态监测系统,对消落区的植被、土壤、水文等进行长期监测。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能及时掌握消落区生态变化情况,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在三峡水库消落区碳循环规律研究方面也取得初步成果。通过初步建立的消落区收支监测体系,积累了部分一手数据,初步掌握了消落区在不同水文条件下的碳排放和吸收情况。研究发现,三峡水库消落区植物固碳潜力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地上部分每年可固碳14.5-22.5万吨,消落区土壤和沉积物碳储量可达200万吨,固碳潜力巨大。近期,我们正会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展三峡水库重要支流回水区生境安全及其绿碳能力监测等研究,将三峡汉丰湖流域中芙蓉坝、水东坝等消落区林泽及滩涂湿地修复工程的生态效应作为核算对象,精确测算其碳汇能力,为三峡水库其他消落区碳汇计算提供样本。
三、关于“加大三峡库区生态碳汇资源开发力度,激发消落区固碳潜力”
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渝环规〔2024〕7号),迭代升级“碳惠通”体系,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生态碳汇和公众碳普惠领域。市水利局根据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的碳交易原则,计划以开州区汉丰湖湿地公园有关消落区修复工程的碳汇生态效益作为试点交易对象,探索实现水域岸线修复碳增汇价值为核心的生态价值转换,参考CCER项目碳单价(100-150元/吨),一年的碳汇交易金额预计为22-60万元。目前,市水利局在水利部的指导下正加大三峡库区生态碳汇资源开发力度,积极推进水生态价值转换碳汇交易相关工作,以汉丰湖碳汇交易项目为试点,初步确定潜在出让方和受让方、潜在碳交易平台、碳交易相关报告等,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将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激发三峡水库消落区固碳潜力,提升碳交易市场中生态碳汇项目的活跃度。
此复函已经刘忠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4月24日
联 系 人:徐漫君
联系电话:89079392
邮政编码:401147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614号提案答复的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