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巫溪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建议》(第0800号)收悉。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国资委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县域统管建设和加快修订完善《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建议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县域统管建设事项
采纳情况:采纳。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县域统管,是实现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2024年,我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编制《重庆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含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中心城区持续巩固城乡供水一体化成果,加快构建辐射互通、区域一体的供水体系;渝西地区强化城市供水工程、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的城乡供水新格局;渝东新城推进城市水厂和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向农村延伸,以城乡骨干水厂为支撑,以规范化小型供水工程为补充,加快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渝东北三峡库区、渝东南武陵山区以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主,以规范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为辅,建大、并中、减小,逐步缩小城乡供水差距。今年,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编制了《重庆市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组织实施水源、水厂、管网、水质、数字能力、管理能力、应急能力七项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饮水质量。您提到的“农村地区缺水情况突出”问题,可通过水源提升行动推进解决。市政府已将“实施165个农村饮水水源保障工程和25个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并列为今年15项市级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巫溪县131处水源工程已纳入《重庆市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重大项目清单。同时,为帮助巫溪县解决水源保障问题,我们指导巫溪县申报了2025年小型引调水项目,预计投资1.18亿元,项目建成后可提升8个乡镇20余万群众供水保障能力;“农村供水运营管理难度大”和“存在多头管理现象”问题,可通过管理能力提升行动,实施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推进解决。在推进县域统管方面,2024年,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我局赓即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农水〔2024〕3号)强化贯彻落实,并将巫溪县作为渝东北代表区县开展县域统管试点。在《重庆市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县域统管,建立相对统一的农村饮水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农村饮水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长效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渝东北三峡库区、渝东南武陵山区农村规模化水厂、条件较好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依托供水企业全面推行企业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偏远山区小散工程因地制宜实行‘公司+’等统管模式”,并专门提出了县域统管工作机制。2024年10月,在水利部帮助下,巫溪县人民政府与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巫溪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县域统管框架合作协议,通过市场化手段逐步推进巫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目前,巫溪县宁之源集团公司关庙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地方县域统管出资平台公司正在开展编制巫溪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预计今年5月完成县域统管平台公司招标工作,6月底组建县域统管平台公司并接收农村供水工程进行运营管理。
二、关于市人大加快修订完善《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事项
采纳情况:采纳。关于水费收取和水源地管理问题,地方法规已有明文规定。一是《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对水费收取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部分区域水费收缴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农村居民对有偿供水制度认识不足,属执行层面问题。二是《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规定“因开采(勘查)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修建隧道(洞)等地下工程,导致水工程原有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有功能或者修建与原工程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法恢复原有功能或者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同时,我们适时印发工作通知,指导督促区县做好农村有偿供水和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2019年,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2019〕35号),明确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供水”,指导区县“采取村民代表会、院坝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居民增强有偿供水意识”,2024年再次下发《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水费计收工作的通知》(渝水便函〔2024〕304号),指导区县进一步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引导用水户自觉缴费,维护农村良好的供用水秩序,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营。在《重庆市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中,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选址论证,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监督管理,源头防控供水水质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划定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纳入基层自治管理范围”。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指出《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村镇供水高质量发展新形势,需要及时调整。我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我市村镇供水实际,向市人大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推动重庆市城乡供水综合立法的建议》,积极推动条例修订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刘忠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5月9日
联 系 人:黄志邦
联系电话:023-89079227
邮政编码:401147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0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