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供水市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议》(第0926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加大向上资金争取力度、拓展市级财政对农村供水保障的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完善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政策机制等事项已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全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加大向上资金争取力度事项
采纳情况:已采纳。2019自年以来,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我们积极向水利部、财政部争取,每年落实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水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县,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近年来,中央没有专项安排农村供水建设资金,我们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项目资金用于农村供水工作。对符合大中型灌区建设要求的农村供水项目,我们积极用好用活相关政策,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做好项目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对国家新增的小型引调水项目,我们积极向水利部争取,用于区县供水管线、泵站等项目建设,拓宽我市争取国家农村供水资金范畴。
二、关于拓展市级财政对农村供水保障支持机制事项
采纳情况:已采纳。“十四五”以来,全市统筹整合地方补助、统筹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三峡后续资金、水库移民后扶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持续加大农村供水保障项目投入,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今年,我们编制了《重庆市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全面实施水源、水厂、管网、水质、数字能力、管理能力、应急能力等7项提升行动,并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财政奖补等措施强化项目资金保障,支持各区县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项目建设。
三、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事项
采纳情况:已采纳。2022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明确“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水利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乡供水”。2023年,我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服务水利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金发〔2023〕2号),建立长效政银合作机制,将水源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标准化集中供水工程及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作为争取金融资金支持的重点,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通过盘活优质水利资产,吸引金融贷款和社会资本投资。为支持区县持续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完善农村供水保障体系,今年市委、市政府在《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引导金融资源、社会资本投入专项行动,鼓励项目法人通过银行融资、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四、关于完善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政策机制事项
采纳情况:已采纳。2019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24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用电、税收和用地优惠政策。贫困区县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区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其他区县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依法减免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税费,将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2019年,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2019〕35号),指导各区县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准确核定供水成本。明确了规模化供水工程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定供水成本,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核算方式与工作流程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小型供水工程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水费价格调节机制基本完善。在《专项行动方案》中,我们专门对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建立县域统管机制、加强供水价格管理、优化资金补贴机制和完善企业考核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进一步补齐农村供水薄弱环节,持续提升城乡供水保障水平,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确保农村居民长期稳定喝上“放心水”。
此答复函已经刘忠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4月17日
联 系 人:肖静
联系电话:89079380
邮政编码:401147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2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