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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4-000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3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长寿区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长江三峡蓄水造成库区部分港口码头泥沙淤积的建议》(第033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全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三峡工程蓄水后,河道水流减缓,在局部水域形成淤积,为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保护,保证河道行洪畅通、航道通航安全及水工程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依法对河道、航道维护性疏浚,港口码头清淤等活动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同时对清淤疏浚活动产生的淤积物作出相关规定,河道清淤疏浚活动逐步规范有序。

    一、清淤疏浚机制建立情况

    前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披露了多地假借清淤疏浚名义开采砂石的案例,为进一步规范清淤疏浚管理工作,防止以清淤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行为,按照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重点工作实际,于2023年印发了《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特定活动)管理工作手册(试行)》,明确将原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长江(含三峡水库库区)、嘉陵江、乌江干流的清淤疏浚活动纳入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范围,其他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按照管理层级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清淤疏浚审批流程及处置要求

    据了解,港口码头运营性质属于盈利性质,港口码头清淤是建设或经营业主单位自身为了码头正常运行经营采取的一种维护性措施,应由建设或经营业主单位自行承担清淤费用,根据运行维护需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清淤活动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港口码头的行业主管部门,从作业船舶靠泊安全、港口码头作业效率、安全运行及清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并批准同意后,我局按规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清淤活动是否影响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行洪安全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论证,对符合规定的清淤活动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清淤疏浚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砂石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模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统一处置,授权或委托国有企业具体实施,保障重点、民生和公益性工程用砂需求,业主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产生的不可利用淤积物按照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处置。

    目前,我局已审批完成南岸区东港船厂泊位及重庆港江津港区兰家沱作业区2个港口码头清淤活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序推进实施管理工作,这既规范了清淤疏浚活动,确保了港口码头安全运营,又强化了疏浚砂处置流程,有效防止了以清淤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行为,实现了管理与效益“双赢”。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意见,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和时限,最大程度消除泥沙淤积对库区港口码头安全运营和船舶停靠的影响。

    此答复函已经江夏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水利局

    2024321

    联 系 人:何满

    联系电话:89079376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长寿区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4321日印发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3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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