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强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保障生态用水安全,我们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3日前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徐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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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保障生态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水利、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能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机制,推动小水电站修复、治理和保护水生态等有关工作。
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指导涉水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遵循生态优先原则,保障生态流量,维护生态用水安全。
财政部门保障生态流量实施方案制定及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管全市自然资源市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按照《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明确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要求。
城乡建委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城市生态用水安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干支流水域生活垃圾清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鱼类栖息和繁殖生态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水电站业主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流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和生态保护等有关要求,分级制定、印发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非跨省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面积小于1000平方公里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提出控制断面名录、确定生态流量目标、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和调度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流名录,组织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经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河流生态流量监测工作。
河流生态流量监测优先依托现有水文站,也可采用水工建筑物(坝、闸、堰、槽等)、水电站和泵站等进行推算。
对于暂未设立水文站、上下游无可借用的水文站或水工建筑物(坝、闸、堰、槽等)、水电站和泵站等的控制断面,应当开展生态流量巡测。
第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生态流量监测单位将控制断面流量、水位等实时监测信息按要求接入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并加强相关推流参数率定和数据校核。
实现在线监测的控制断面,实时流量、水位等监测信息应当按24段制报送;未实现在线监测的控制断面,每日应当报送不少于两次的流量、水位等监测信息。
第十一条 河流生态流量监测的整编信息按月度和年度报送。各控制断面监测单位每月5日前,将控制断面的上月逐日流量、水位等整编成果报送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控制断面上一年度逐日流量、水位等整编成果报送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跨省河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响应处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河流生态流量预警响应机制,开展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非跨省河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响应处置。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河流生态流量预警响应机制,开展辖区内河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响应处置。
第十三条 当河流控制断面实时流量、水位达到保障实施方案中设定的预警条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决定是否启动预警响应处置。
第十四条 当启动预警响应处置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工程水量调度,加强河道外取用水管控,直至预警解除。
第四章 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河流生态流量的保障调度,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的要求,将生态流量保障纳入相应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通过流域水工程水量调度和河道外取用水管控等措施,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第十六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实施生态调度。
第十七条 若遇以下情况,难以满足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的,控制断面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一)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保证率无法满足的;
(二)启动抗旱应急响应的;
(三)遭遇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水工程下泄可能造成下游生态严重影响的;
(四)水工程上游来水流量小于生态流量,且水位处于死水位及以下时的;
(五)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导致水工程确实无法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的;
(六)因不可抗力原因,水工程无法下泄生态流量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河流的省界、市内区县界断面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一般为断面上游的省(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责任方协商确定。
水系节点、重要水利工程等其它类型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为断面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采取专项检查、现场督导、监测等方式,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组织对上月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开展月度评估,每年年初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年度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月度评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向相关人民政府通报。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生态流量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评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流,是指降水或由地下涌出地表的水汇集在地面低洼处,在重力作用下经常地或周期地沿流水本身造成的洼地流动。
本办法所称河流生态流量,是指为维系河流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流内符合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本办法所称控制断面,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省界、区县界、水系节点、重要水利工程等断面。
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是指市级、区县(自治县)两级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生态流量调度管理的需要。2022年,全市持续干旱少雨,水电受限严重,出现民生发电用水与生态流量下泄严重冲突,生态流量目标难以保障,我局积极协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优化调整了乌江、酉水、綦江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在工作过程中,生态流量管理缺乏研究,出现了“与市经济信息委、市电力公司、各电站等部门单位沟通不顺畅”“电调与水调不协调”“生态流量调度缺乏依据”“生态流量目标考虑欠缺”等问题,造成解决问题不彻底、后续工作衔接不精确。
二是贯彻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均明确生态流量管理调度事宜。2021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从制度层面明确水资源调度管理,2021年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节保﹝2021﹞506号),对长江流域范围内的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明确规范。国家、流域层面不断完善生态流量相关制度体系,目前我市缺乏相关经验及制度支撑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三是落实中央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决策部署的需要。2023年1月17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会议要求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序推动长江流域保护和发展。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重庆,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0年长江经济带已披露重庆生态流量问题,现长江经济带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生态流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要求,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四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要求的需要。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重庆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明确“建立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重庆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十项行动(2023—2027年)》明确“建立生态流量、水量监测预警和调度机制”等。
为此,市水利局对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听取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意见情况下,制定形成《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节保〔2021〕5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1号)《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渝水办资〔2023〕4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和保障方案制定的通知》(渝水资〔2020〕15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3〕67号)《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及实施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水总研二〔2019〕328号)《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函》(渝水函〔2021〕354号)等制定,依据充分。
三、起草情况
按照水利部制定印发《2023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要求“加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逐级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管理责任体系,压实生态流量监管责任”,市水利局于2023年6月开始组织研究生态流量管理办法,在全面摸清断面生态流量不满足的原因、商讨协调断面生态流量调度保障的对策建议、调研复核断面生态流量监测方案合理性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与重点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做好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对规范我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管、修复河流生态等具有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九条,第一至五条主要对该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原则、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进行了界定;第六至八条对生态流量目标确定进行了规定;第九条及至十二条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进行了说明,包括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内容、生态流量保障调度、水工程泄放设施、应急处置等;第十三条至二十条对监测预警评估进行了规定。包括监测工作开展、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及监测数据报送和校核、监测整编信息报送、预警权限、预警流程、响应措施、保障情况评估、水工程泄放监测装置维护等;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对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包含明确断面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监督检查方式、建立生态流量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开展月度评估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整改问题等中如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的事项。
附件1: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doc
附件2:《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河流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