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渝水基〔2005〕53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隐蔽工程建设程序,确保隐蔽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隐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重点水利工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工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隐蔽工程是指基础工程、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地下防渗、地基排水、地下建筑物工程等所有完工后被覆盖而无法或很难再进行检查的工程。重要隐蔽工程是指主要建筑物中直接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隐蔽工程。
重点水利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是保证整个工程质量的基础。由于隐蔽工程存在很多不可见因素,若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推断原因及决策处理方案的难度极大。隐蔽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不仅会给工程建设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并给水利行业带来一定负面的影响。因此,参建各方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水利工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
二、切实加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检查体系,层层落实质量责任。
(二)严禁虚假招标和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隐蔽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重要隐蔽工程从主体工程中分解后进行发包。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隐蔽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明确设计单位质量责任,打牢工程质量基础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隐蔽工程的设计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水工、地质设计负责人必须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查明影响工程的主要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设计阶段要求复核区域构造稳定,查明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评价和结论。
(四)工程地质勘查必须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的有关规定。
1.严重渗漏地段勘察,应查明可溶岩区主要漏水地段或主要通道的位置、形态和规模,估算渗漏量,提出防渗处理范围和深度的建议。
2.不稳定岸坡勘察,应查明建筑物区域及附近大坍滑体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体积、地质结构、边界条件和地下水动态。预测施工期和水库运行期不稳定岸坡失稳的可能性,对建筑物的可能影响做出评价。
3.混凝土坝坝址勘察,应查明坝基、坝肩岩体的层次、查明易溶岩层、软弱岩层、软弱夹层和蚀变带等的分布、形状、延续性、起伏差、充填物、物理力学性质参数以及与上下岩层的接触情况。查明对建筑物稳定有影响的断层、破碎带、断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性状,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分布和特征。
4.土石坝坝址勘察,应查明坝基河床及两岸基岩与覆盖层的层次、厚度和分布,重点查明软土层、粉细砂、湿陷性黄土、架空层、漂孤石以及基岩中的石膏夹层等工程地质性质不良土层的情况。
5.地下洞室勘察,应查明洞室地段的岩性,重点查明松散、软弱、膨胀、易溶和喀斯特化岩层的分布和地下水分布。评价洞室围岩和进出口边坡的稳定性、洞室施工掘进时突然涌水的可能性提出处理建议。
(五)重要隐蔽工程的位置、结构、填筑材料变化,属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初设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六)设计单位必须就审查合格的隐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的文字或图表说明。
(七)在重要隐蔽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必须参与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针对隐蔽工程的地质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完善相应手续。
四、加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人,确定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三)重要隐蔽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经监理批准后才能施工。
(五)施工单位必须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隐蔽工程质量“班组自检、质检部门复检、质量技术负责人终检——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
(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其中重要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还要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七)隐蔽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岩石基础隐蔽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试验,选定爆破参数,以确保建筑物基础的安全。若无条件进行爆破试验时,经监理同意后,可参照类似工程的经验,通过生产性试验,核定和调整预定的爆破参数。
2.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3.为保证基础岩体不受开挖区爆破的破坏,应预留足够保护层的方式进行开挖,预留保护层厚度要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
4.软基清理后如不能立即回填时,应预留保护层,其厚度可根据土质及施工条件确定。
5.为保证地下洞室开挖质量,开挖宜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方法施工。
6.灌浆隐蔽工程必须划分相应区域,进行现场灌浆试验。现场灌浆试验现场系指施工前设计阶段在现场进行的灌浆试验和(或)施工初期在灌浆地点进行的生产性灌浆试验。无灌浆试验报告,不得进行大范围的生产性灌浆。
7.灌浆隐蔽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合理选择灌浆压力、浆液水灰比、灌浆结束标准等,并作好详细施工记录。
8. 要严格控制基础排水系统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观测抽水期间的水位、流量及地基沉降量以及、建筑物或边坡稳定情况。
9.混凝土防渗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造孔前的准备、造孔、终孔验收、清孔验收、灌注或填筑墙体材料(包括埋入基岩的灌浆管和各种观测仪器)、全墙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
五、强化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规范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隐蔽工程完工验收。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重要隐蔽工程,必须实行24小时旁站制度,建立完整的旁站监理记录资料。
(三)监理单位应制定重要隐蔽工程的监督细则、监督计划,配备满足重要隐蔽工程监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制订各级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六、加强行政监管,确保隐蔽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加强隐蔽工程质量监督,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建立健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一般隐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由监理签发用于施工。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图纸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专题会审,会审合格后,经监理签发用于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所有设计文件为无效文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用于施工。
八、推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从事水利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有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测方案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质量监督单位备案。
九、规范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一)重要隐蔽工程执行联合检查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挡水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以及直接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验收,必须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合格后,才能组织验收。
(二)规范水利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完善《基础验收签证》。水利工程基础验收签证,采用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统一印制的水利水电工程《基础坑(槽、桩)隐蔽工程验收证书》。参建单位根据验收证书的内容及要求完善相应工作,包括相应的施工记录、建基面地形测绘图、建基面地质编录、高程测量记录、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基础清理报告、岩芯试验报告(岩石基础)等。
十、建立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重要隐蔽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二)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十一、隐蔽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隐蔽工程质量事故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进行处理。因隐蔽工程质量引发的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 隐蔽工程 质量管理 通知
抄送: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质量检测单位。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稿源:基建处,2005[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