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走进水利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5-05

    违法当事人:重庆某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地址:重庆市某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某水厂2022年核定取水量为13140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为14163.7609万立方米,超出核定取水量1023.7609万立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3. 某水厂取水统计表复印件;

    4.国控计量设施数据;

    5.情况说明。

    某供水公司补缴了水资源费,弥补了国家受损法益和公共利益;编制了水资源论证报告,积极取得合法手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违反的水利行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某供水公司申辩某水厂主要供水范围是供应居民生活用水,2022年严重旱情及连续高温影响,导致了某水厂供水范围内用水量激增,其超量取水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障民生,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该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某供水公司服从监管,积极配合现场调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酌情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4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