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部门: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规范移民安置设计变更行为,我局起草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月28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过渝快政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不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13060232273)
附件
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强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规范移民安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9〕42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重庆市境内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阶段移民安置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变更含义】 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是指在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核准)后,因政策、移民意愿以及其他外部条件等变化,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遵循原则】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设计变更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未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拨付移民资金。
(二)分类处置。根据工程实施中的移民安置任务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设计变更实行相应程序管理。
(三)实事求是。设计变更有利于移民安置项目的优化设计、施工及投资控制,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工作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及分级
第五条【变更分类】 为有利于设计变更的管理,根据移民安置项目的特点,设计变更分为政策标准变化、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企事业单位处理变更五类。
(一)政策标准变化主要是指建设征地范围涉及区域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和标准发生变化;
(二)实物指标变化主要是指实物指标和建设征地范围较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发生变化;
(三)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主要是指城集镇迁建和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规模、规划布局、标准、地点,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发生变化或调整;
(四)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主要是指移民生产安置土地开发整治及配套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城集镇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工程、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的设计变更。
(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变更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迁建规模、地点、标准、实物、处理方式和投资等发生变化。
第六条【变更分级】 以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级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分级标准】
根据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市级及以上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标准变化
(二)实物指标变化
1.因正常蓄水位或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变化等原因导致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变化引起的土地等实物变化。
2.涉及跨区县的工程以区县为单位,其他以工程为单位,人口、房屋、土地其中一项的实物量较批准的规划报告水平年实物量增加幅度超过10%(本办法涉及百分比、金额等数值均含本数,下同)。(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
1.新增超原批复的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方式。
2.集镇迁建、100人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新址建设地点改变。
3.集镇迁建、移民集中安置点规划新址永久占地变化幅度大于20%。(注:依据《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新组卷项目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虽然在最新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中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但是文中要求“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四)移民专项工程设计变更
1. 新增或取消投资在500万以上某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指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报告,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
2. 移民工程中的单项工程建设工程投资增幅超10%且超概算批复500万元以上;
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以分摊投资方式(即补助投资总额锁定)纳入地方行业规划的改(复)建的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文物古迹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专项工程发生的设计变更,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变更处理范围。
(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计变更
新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单项企事业单位处理导致投资增幅超10%且超概算批复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核程序
第八条【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实施阶段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工作,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由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单位完成。(注:依据水规计〔2020〕283号文件第十二条)
第九条【审核程序】
(一)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建议提出:申请开展重大设计变更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县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或相关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必要性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组织论证:项目法人或区县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综合监理”)、移民综合设计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市水利局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活动。
设计变更报告编制:经论证后确有必要的,由移民综合设计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对设计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内容及缘由和依据、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的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设计变更与原设计的技术及经济比较,设计变更报告深度应达到批准的原规划同等深度要求。对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项目复改建等项目设计变更,还须事先征求权属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设计变更报告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经移民综合监理、移民综合设计、项目法人、区县移民主管部门论证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区县移民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受理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后,依法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作出批复。
(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建议提出:由区县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或相关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必要性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变更审核:区县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移民综合监理、移民综合设计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论证审核。
设计变更审批:经论证审核确有必要的,设计变更申请经区县移民安置实施机构、项目法人、移民综合监理、移民综合设计等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确认后,由区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经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于当年12月底以前由区县移民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特殊情况处理
因抢险或应急处置需要的移民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组织实施,同时通报项目法人、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移民综合设计,并报送市水利局,一般设计变更报区县移民主管部门。抢险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的60天内,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条【相关要求】 在工程竣工移民安置市级复核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委托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经区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水利局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区县移民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区县移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综合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严禁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市水利局、区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区县移民实施机构擅自组织实施的设计变更,相关单位出具虚假变更证明材料的,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单位、咨询单位违背客观事实、规范规程出具意见的,情节较轻的,由市水利局、区县移民主管部门在相应行政区域水利水电行业内,对相关单位的擅自变更、未批先建行为进行情况通报;视影响情况,将咨询单位、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等相关单位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记录。
情节较重的,由市水利局、区县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移民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查处。
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处理前,不得组织该工程的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移民局《关于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18〕19)废止;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安置〔2022〕12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