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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2-009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发布日期 ] 2022-11-28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市水利局起草了《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1128日至124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修改意见可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请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胡劲伟

    联系电话:18696976116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号

    电子邮箱:CQSSLJYGC@163.com

    在线留言:我要写信


       附件:1.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重庆市水利局     

    20221128日  

    附件1

    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办法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根据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93号),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病险水库。非注册登记的小型病险水库可参照执行。
    3. 【分工职责】 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本辖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一)区县(自治县)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监管职责,指导项目法人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建设管理。

    (二)市水利局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等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区县财政局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经费预算。

    (四)项目法人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承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前水库安全度汛的首要责任。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定期开展水库安全评价,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水库除险加固期间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1. 【其他事项】 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建设完善雨水情测报、监测预警、防汛道路、通讯设施(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设施,增强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水库大坝险情防范处置能力。落实水库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鉴定


    1. 【鉴定制度】 实行水库大坝定期安全鉴定制度。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要求,统筹本辖区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鉴定。

    (一)水库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编制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定印发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等成果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市水利局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1. 【鉴后管控】 水库管理单位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加强大坝安全管理,针对鉴定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水库安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限制运用措施,加强巡视检查,加密监测,完善应急预案。
    2. 【鉴后处置】 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法人或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开展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经市水利局核查认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空库运行。如需报废或降等为山坪塘的小型水库工程,按水库降等与报废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3. 【经费来源】 公益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费用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经营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费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自筹解决。市级财政对定期完成安全鉴定任务的区县予以奖补。


    第三章 初步设计


    1. 【编制要求】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法人或水库管理单位按有关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在大坝安全鉴定完成后4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报告应符合水利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
    2. 【审批权限】 初步设计报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概算审核由区县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与初步设计报告并联审批。经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不应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严禁各级各部门以任何形式新增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其他前期审批环节。
    3. 【备案抽查】 市水利局实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成果质量抽查制度。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审批的小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成果质量进行核查。
    4. 【初设变更】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抄送市水利局。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洪标准和质量标准。
    5. 【安全监测】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涉及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的项目,应结合水利部《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试行)》《重庆市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建设与管理规程(试行)》要求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1. 【建管要求】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2. 【项目法人】 区县政府或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并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鼓励建设、运行管理单位一体化方式组建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考核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监督,提升项目法人管理能力。
    3. 【建管模式】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履行项目法人管理职责,但不代替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4. 【招标发包】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执行,评标方法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渝水建〔2021〕11号)规定执行。招投标活动接受项目所在区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应按照《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要求,择优选择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5. 【工程监理】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履职能力,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类监理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行监理职责。
    6. 【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7. 【打捆招标】 同一区县同时期有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区县,可采取打捆招标方式确定监理、施工单位。
    8. 【合同履约】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参建单位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9. 【验收依据】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项验收应依据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规程规范。
    10. 【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除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外,项目法人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11. 【完工验收】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开展完工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完工验收报告应明确提出能否进行蓄水意见。
    12. 【初期蓄水】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通过完工验收,项目法人(或水库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水库初期蓄水方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初期蓄水方案,由水库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水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蓄水。
    13. 【竣工验收】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通过完工验收并经过一个汛期蓄水运行后的六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14. 【档案归档】 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同步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档案。
    15. 【竣工公示】 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公示。公示应至少包含项目开工、完工、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等内容。
    16. 【工程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库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担相关质量责任。

    第五章 质量安全


    1. 【管理体制】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2. 【质量体系】 项目法人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3. 【安全责任】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 【度汛方案】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工程度汛方案应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工程度汛方案应于主汛期前1个月编制完成,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印发各参建单位,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监督检测】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飞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1. 【资金来源】 非经营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应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经营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由水库管理单位自筹解决,区县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与适当补助。
    2. 【市级补助】 市级财政对大坝安全鉴定核查为三类坝且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非经营性小型水库实行定额补助。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实施任务、投资概算、资金筹集等实际情况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间调剂安排。
    3. 【年度计划】 市级财政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优先将病险程度重,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域或重要基础设施,承担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与水库下游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效益显著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纳入市级财政年度计划。
    4. 【先建后补】 对未列入当年市级年度计划的非经营性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鼓励先行开工建设,市级财政按标准度实行“先建后补”,优先纳入次年市级年度实施计划。
    5. 【资金管理】 使用中央和市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严格遵守《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管理和核算。
    6. 【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 【健全机制】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辖区内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 【台账管理】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上报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市水利局适时情况通报。
    3. 【诚信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动态监管,对其不良行为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4. 【责任追究】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在水库除险加固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合同和资金等问题,按照《水利部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1.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大多数小型水库建成于上世纪50—70年代,运行年限在50年以上超过50%,存在工程标准偏低、配套设施不全、老化失修严重、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近年来,为进一步消除小型病险水库安全隐患,规范水库大坝除险加固与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1〕139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办运管〔2021〕263号)、《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有必要制定《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管理。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运管〔2021〕313号);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办运管〔2022〕195号);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水运管〔2021〕6号);

    《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水监督〔2022〕82号)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无。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第二章安全鉴定,包括鉴定制度、鉴后管理、鉴后处置、经费来源等。第三章初步设计,包括编制要求、审批权限、备案抽查、初设变更等。第四章建设管理,包括建管要求、项目法人、建管模式、招标发包、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第五章质量安全,包括管理体制、质量体系、安全责任、监督监测等。第六章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来源、市级补助、年度计划等。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健全机制、台账管理、诚信体制、责任追究等。第八章附则,包括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运管处:胡劲伟,023-88707033



    文件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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