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市水利局起草了《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修改意见可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请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毅
联系电话:023-89070451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号
电子邮箱:297164916@qq.com
在线留言:我要写信
附件: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水利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DB)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鼓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探索工程总承包与投融资、资源补偿相结合的BOO、BOT、TOT等其他新型建设管理模式。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水利局指导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区县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发包阶段】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或招标设计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要求】项目法人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拟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法人应确定合理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估)算。
第七条【承包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发包要求】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咨询等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内容原则上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第九条【承包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单位。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边界条件】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合同中合理设置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办法,合理分担风险。
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质量要求的调整;
(五)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其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总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合同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外,最终结算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价款。
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合同,可约定目标控制价,结算时据实结算,低于或超过目标控制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办法处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经依法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人员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水利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类似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第十四条【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严禁将项目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或施工进行分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项目法人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咨询的,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施工图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用于施工。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项目法人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工期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项目法人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造价管理】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市级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确保工程造价可控,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估算)投资。鼓励总承包单位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设计优化,节约的投资和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处理。
第十九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文件规定,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设计变更,从严监督管理,严禁未批先建。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取消建设内容或压缩建设规模等设计变更节约的投资,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工程保修】工程保修书由项目法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鼓励创新】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鼓励项目法人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数字孪生流域共建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信息〔2022〕146号)、《关于印发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水信息〔2022〕148号)和市水利局《关于推进BIM技术在全市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的指导意见》(渝水〔2020〕7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重庆市水利工程智慧建造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渝水建〔2020〕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智慧工地、智慧建造和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逐步推广BIM、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鼓励水利建设项目按区域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整顿,对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