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有效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发改体改函〔2022〕147号)要求,现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水部分)》向社会公布。如有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事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相关线索,欢迎广大群众以电话、信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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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水部分)
2.与市场准入相关禁止性规定(涉水部分)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6日
附件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水部分) |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国家主管部门 |
地方性 许可事项 |
市级分工 |
“渝快办”平台 事项名称 |
1 |
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205001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水利部 能源局 |
|
市水利局 市能源局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 |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国家主管部门 |
地方性 许可事项 |
市级分工 |
“渝快办”平台 事项名称 |
1 |
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20500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水利部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各有关地区) |
市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 |||
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207001 |
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国家主管部门 |
地方性 许可事项 |
市级分工 |
“渝快办”平台 事项名称 |
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 |
213005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
214001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 |
从事矿泉水资源开发需获得许可并通过矿泉水鉴定(吉林)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 |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附件2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涉水部分)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国家主管部门 |
市级分工 |
1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2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3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4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国家主管部门 |
市级分工 |
5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 |
市水利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交通局 市能源局 |
6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7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8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9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10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国家主管部门 |
市级分工 |
11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12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13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
14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市水利局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国家主管部门 |
市级分工 |
15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利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全文下载:关于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水部分)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