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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10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要求,在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消防、食品安全、医药等部分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水土保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2022年6月,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领域信用监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和《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渝信用办发〔2023〕7号),结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起草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定义。

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

(二)水土保持信用评价范围。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主体。

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主体是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方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复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以便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应用。

(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

水土保持信用等级采用评分方式确定,以100分为基准分,分为A级(水土保持诚信单位)、B级(水土保持良好单位)、C级(水土保持警示单位)、D级(水土保持不良单位)。其中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95分(不含)为B级,得分在60分(含)- 80分(不含)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五)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程序。

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市水利局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并在市水利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间,参评单位、公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申请复核。

市水利局于评价结果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进行发布。

在可修复期内,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可向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修复。

(六)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办法(试行)》明确对水土保持诚信单位、水土保持警示单位、水土保持不良单位,在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评优评奖、现场检查、宣传推广、享受财政性资金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

同时,对水土保持不良单位,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融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惩戒措施。

三、《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

原文文件: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件: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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