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走进水利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19-002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08-14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巫山县两江四岸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145-175m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部分)初步设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两江四岸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145-175m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部分)初步设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渝水许可〔2019〕61号


    巫山县水利局:

       你局《巫山县两江四岸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145-175m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部分)初步设计报告》(项目代码:2018-500237-77-01-040281)已收悉。结合市水利局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的专家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现对巫山县两江四岸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145-175m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部分)初步设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程位置和工程任务

       本工程位于重庆市巫山县长江与大宁河交汇处,工程任务为维护库岸稳定、修复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滨江景观等综合利用功能。

       二、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

       (一)基本同意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护岸线布置。

       (三)基本同意护岸顶高程为175.00m(黄海高程,下同)。

       (四)基本同意工程建设内容。本项目实施岸线范围以巫山县城两江四岸生态区为重点,下至已成长江大桥,上至南陵的龙王沱,北至溪沟,共计5段,全长16.69km。其中:南陵段3.55km(含已整治段0.5km)、江东段1.42km(大宁河段0.67km,堰沟回水沟段0.75km)、江东咀段5.25km(大宁河段2.81km,支流回水沟段2.44km)、白子溪段3.0km,溪沟段3.47km(溪沟段3.22km,支流回水沟段0.25km),高程范围为145-175m,以及28处排洪管涵。

       三、工程总布置及建筑物

       (一)基本同意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
      
       (二)基本同意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

       (三)基本同意确定的护岸型式。分别采用直斜复合式护岸(斜坡+抗滑桩,挡墙+斜坡),全斜坡式护岸(削坡,削坡+反压,削坡+抗滑桩+反压,回填)及天然岸坡三种护岸型式。其中直斜复合式护岸段2830.10m,全斜坡式护岸段11824.87m,天然岸坡段2034.80m。

       (四)基本同意工程总布置。南陵段长3550m,其中:直斜复合式护岸段938.40m,全斜坡式护岸段2111.60m,天然岸坡段500m。

       江东段长1420m,其中:直斜复合式护岸段210m,全斜坡式护岸段530.42m,天然岸坡段679.35m。

       江东咀段长5250m,其中:直斜复合式护岸段1480.74m,全斜坡式护岸段3118.95m,天然岸坡段650.31m。

       白子溪段长3000m,其中:直斜复合式护岸段200.96m,全斜坡式护岸段2799.04m。

       溪沟段长3470m,其中:全斜坡式护岸段3264.86m,天然岸坡段205.14m。

       工程沿线布置28处排洪管涵,其中:南陵段6处、江东咀段8处、白子溪段8处、溪沟段6处。排水管涵管径0.5~1.5m,均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管涵。

       四、工期

       基本同意施工总工期29个月。

       五、工程投资
      
       基本同意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27272.37万元,详见附表。

       六、其他

       (一)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完善开工前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

       (二)请你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批复的投资规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巫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属地监管备案,并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实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认真组织编制、审定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确保工程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重庆市巫山县两江四岸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145-175m消落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部分)初步设计报告专家评审意见.doc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8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