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璧永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三环高速公路陈食至油溪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500118-48-03-143772)和《三环高速公路陈食至油溪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210.06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93.08万元,方案新增16.98万元,其中:施工临时措施2.74万元,独立费用10.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24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缴纳2.618万元,需补缴1.624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三环高速公路陈食至油溪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
附件
三环高速公路陈食至油溪段弃渣场变更水土
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4年5月24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三环高速公路陈食至油溪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永川区水利局、重庆永璧永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弃渣场设计单位)、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以及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办水保〔2023〕177号”、“水保监〔2020〕63号”和“渝水〔2018〕267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7月16日,项目法人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水保方案》。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已于2022年1月开工,计划 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项目总投资19.73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3.96亿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介绍基本清楚。2021年5月31日,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许可〔2021〕46号”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予以批复。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形的分析。本项目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2处弃渣场,施工阶段取消其中1处、使用1处,另选址新增1处,即使用弃渣场2处,其中,1#弃渣场与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一致,且未因弃渣量增加导致等级提高,不构成变更。根据水土保持管理相关规定,将新选址设置的陈食枢纽互通1号弃渣场纳入弃渣场变更补充报告。
(一)弃渣场变更情况介绍基本清楚。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本项目共设置2处弃渣场,占地面积1.87hm2,设计弃渣总量10.29万m3。施工阶段实际设置弃渣场2处,其中:1处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位置一致且弃渣场等级未提高,已弃渣3.89万m3;另选址新设弃渣场1处。目前,2处弃渣场已全部启用,占地面积3.03hm2,计划弃渣量17.52万m3。变更弃渣场占地面积2.42hm2,计划弃渣量13.50万m3,目前已基本完成弃渣,实际弃渣量13.50万m3,后期拟实施边坡修整和土地整治。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变更理由。施工图阶段及施工阶段,因吴滩立交收费站及养护公区局部调整,增加了回填土石方量,减少了弃方,故取消了原2#弃渣场;陈食互通式立交产生了较大量的软基,无法利用于回填且周边缺乏综合利用途径,故新设置了陈食枢纽互通1号弃渣场。
三、弃渣场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弃渣场选址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规定与要求。
1.本次变更的弃渣场已取得了永川区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的选址确认、土地权属人的同意和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复函,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
2.弃渣场选址不涉及生态敏感区,避开了河道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不涉及国家、重庆市和永川区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3.弃渣场下游约140m处为九永高速填方路基,其路面和临近沟底高差约14m;下游约65m和240m右侧台地上各有1处房屋,不正对,且房屋分别距离临近沟底高差约6m和4m。项目法人委托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了弃渣场地质勘察、专项设计及安全稳定性评估,评估结论为弃渣场整体稳定,对周边相关对象安全基本无影响。
(二)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一)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弃渣场级别为4级,拦挡工程级别为5级。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弃渣前,进行了表土剥离,目前已将表土回覆在顶部部分区域;南侧坡脚修建了挡渣墙;渣场底部修建了排水盲沟。后续施工中,局部裸露暂不扰动区域采用彩条布临时苫盖;按设计要求修建渣场北侧及东西两侧排水沟,根据地势南北向排水,其中,向南在挡渣墙下游接入原沟道,向北通过圆管涵接至九永高速涵洞,排水沟末端设沉沙池。堆渣结束后,再回覆表土和统一土地整治;渣场顶部复耕,边坡及平台撒播草籽恢复植被。
五、弃渣场变更投资概算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210.06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93.08万元,方案新增16.98万元,其中:施工临时措施2.74万元,独立费用10.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24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缴纳2.618万元,需补缴1.624万元)。
六、其他
(一)后续工作中,弃渣场应严格按设计进行堆置、分级削坡,尽快落实排水工程,在堆渣堆置完成后及时实施覆土整地和土地恢复等措施。同时,加强弃渣场稳定监测,确保安全。
(二)弃渣场北侧存在一个现状鱼塘,可能对弃渣场造成不安全因素,建设单位承诺通过协商补偿的方式将其调整为旱地,应尽快落实。
附件:三环高速公路陈食至油溪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投资审核表
专家组组长: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三环高速公路陈食至油溪段弃渣场变更水土
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投资审核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设计投资(万元) |
审核投资(万元) |
核增、减 (+、-) | ||||
新增投资 |
主体已列 |
合计 |
新增投资 |
主体已列 |
合计 |
|||
一 |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192.01 |
192.01 |
192.01 |
192.01 |
0 | ||
1 |
拦渣工程 |
56.07 |
56.07 |
56.07 |
56.07 |
0 | ||
2 |
排水工程 |
96.75 |
96.75 |
96.75 |
96.75 |
0 | ||
3 |
土地整治工程 |
38.95 |
38.95 |
38.95 |
38.95 |
0 | ||
4 |
复耕 |
0.24 |
0.24 |
0.24 |
0.24 |
0 | ||
二 |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
1.07 |
1.07 |
1.07 |
1.07 |
0 | ||
1 |
撒播草籽 |
1.07 |
1.07 |
1.07 |
1.07 |
0 | ||
三 |
第三部分 监测措施 |
0 |
0 |
0 | ||||
四 |
第四部分 临时措施 |
2.74 |
2.74 |
2.74 |
2.74 |
0 | ||
1 |
临时苫盖 |
1.21 |
1.21 |
1.21 |
1.21 |
0 | ||
2 |
其他临时工程 |
1.53 |
1.53 |
1.53 |
1.53 |
0 | ||
五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10 |
10 |
10 |
10 |
0 | ||
1 |
技术咨询费 |
10 |
10 |
10 |
10 |
0 | ||
一至五部分合计 |
12.74 |
193.08 |
205.82 |
12.74 |
193.08 |
205.82 |
0 | |
六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4.242 |
4.242 |
4.242 |
4.242 |
0 | ||
1 |
已缴 |
2.618 |
2.618 |
0 | ||||
2 |
需补缴 |
1.624 |
1.624 |
0 | ||||
七 |
水土保持总投资 |
16.98 |
193.08 |
210.06 |
16.98 |
193.08 |
210.0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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