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璧永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500118-48-03-143770)和《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271.7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234.37万元,方案新增37.3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2.08万元,施工临时措施6.02万元,独立费用15.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228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
附件
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
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4年3月19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永川区水利局、重庆永璧永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办水保〔2023〕177号”、“水保监〔2020〕63号”和“渝水〔2018〕267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4月22日,项目法人提交了《水保方案》(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简况
(一)工程组成、布局及建设情况介绍较完整。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属新建建设类项目,起点桩号K0+000,终点桩号K25+585,项目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26m,分离式路基宽度13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
项目路线全长25.58km,共设桥梁1527.7m/13座,其中:大桥1025.7m/5座,中桥502m/8座,桥梁占比5.97%;共设隧道1处,总长度1443.5m,隧道占比5.64%;共设5处互通式立交,沿线设置收费站5处,管理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1处,其中:滴水岩管理分中心与滴水岩收费站合建,茶山竹海养护工区与茶山竹海收费站同址合建。全线施工便道5.92km;设施工生产生活区9处。
项目总占地面积266.67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26.34hm2,临时占地面积40.33hm2,占地类型为耕地、林地、园地、草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项目挖填方总量1359.86万m3,其中:挖方量761.42万m3(含表土剥离量45.52万m3),填方量598.44万m3(含表土回覆量45.52万m3),综合利用24.10万m3,共产生弃渣量138.88万m3(为自然方),弃渣全部运往弃渣场,共设置9处弃渣场。
项目于2022年4月启动前期征迁,主体工程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工期为36个月。项目总投资概算为28938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1998万元。
(二)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介绍较清楚。2022年4月29日,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许可〔2022〕47号文批复了《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形的分析。本项目共设置弃渣场9处,其中8处为已批复水保方案确定弃渣场不变,1处新增为滴水岩互通方案调整导致土石方开挖量增加而增设的K0+740弃渣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七条,K0+740弃渣场为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弃渣场变更情况
(一)弃渣场变更情况介绍较清楚。根据已批复水保方案,全线共设置弃渣场8处,弃方133.31万m3,占地面积为16.97hm2,其中:5级弃渣场5个,4级弃渣场3个;渣场类型均为沟道型渣场。
现阶段,工程全线实际设置弃渣场9处,即已批复8处弃渣场不变,新增K0+740弃渣场1处。共弃方138.88万m3,占地面积为19.99hm2,其中:5级弃渣场6个,4级弃渣场3个;渣场类型均为沟道型渣场。
新增K0+740弃渣场为沟道型弃渣场,占地面积3.02hm2,设计容量29万m3,实际弃渣量21.9万m3,等级为5级弃渣场。目前K0+740弃渣场正在弃渣中,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已弃渣量约18.5万m3。
(二)基本同意提出的弃渣场变更理由,同意新增K0+740弃渣场。水保方案批复时,滴水岩互通主体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走向及形式尚未明确,后续主体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线位走向根据成渝高速扩能实施计划进行了优化调整,土石方开挖量较可行性研究阶段增加,弃方量增加,需增设K0+740弃渣场。
三、弃渣场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本次新增1处弃渣场即K0+740弃渣场,该弃渣场在选址过程中征得了所属区水利、生态环境、规自、林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同意,也取得了土地权属人同意。弃渣场选址避开了对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也避开了河道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弃渣场选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及相关规定与要求。
(二)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一)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弃渣前,已在渣体下游坡脚修建了挡渣墙,在渣体底部修建了排水盲沟;已对区内表土进行剥离,表土存放于渣场范围内短期不予扰动高处台地,堆放边坡采用了编织土袋临时拦挡。堆渣过程中,按照“先挡后弃”原则,采取了由下向上分层堆弃、分层碾压、分级堆放的堆放方案。堆渣结束后,拆除临时覆盖,对弃渣场进行土地整治,弃渣坡面采取草灌相结合方式恢复植被,顶部采取复耕;完善渣体两侧永久排水沟、放坡马道平台截水沟,修建排水沟末端处消力池。
五、弃渣场变更投资概算
(一)变更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为271.7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234.37万元,方案新增37.3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2.08万元,施工临时措施6.02万元,独立费用15.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228万元)。
附件: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投资估算审核表
专家组组长: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投资审核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设计投资 |
审核投资 |
核增、减 (+/-) |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万元)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万元) | |||
一 |
第一部分:工程措施 |
12.08 |
230.03 |
242.11 |
12.08 |
230.03 |
242.11 |
0.00 |
|
拦渣工程 |
|
40.93 |
40.93 |
|
40.93 |
40.93 |
0.00 |
|
排水工程 |
|
151.94 |
151.94 |
|
151.94 |
151.94 |
0.00 |
|
土地整治工程 |
12.08 |
36.89 |
48.97 |
12.08 |
36.89 |
48.97 |
0.00 |
|
复耕工程 |
|
0.27 |
0.27 |
|
0.27 |
0.27 |
0.00 |
二 |
第二部分:植物措施 |
|
3.44 |
3.44 |
|
3.44 |
3.44 |
0.00 |
|
植被恢复 |
|
3.44 |
3.44 |
|
3.44 |
3.44 |
0.00 |
三 |
第三部分:监测措施 |
|
|
0.00 |
|
|
0.00 |
0.00 |
四 |
第四部分:施工临时措施 |
6.02 |
0.90 |
6.92 |
6.02 |
0.90 |
6.92 |
0.00 |
|
弃渣场 |
3.56 |
0.90 |
4.46 |
3.56 |
0.90 |
4.46 |
0.00 |
|
其他临时工程 |
2.46 |
|
2.46 |
2.46 |
|
2.46 |
0.00 |
五 |
第五部分:独立费用 |
15.00 |
|
15.00 |
15.00 |
|
15.00 |
0.00 |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15.00 |
|
15.00 |
15.00 |
|
15.00 |
0.00 |
Ⅰ |
第一至五部分合计 |
33.10 |
234.37 |
267.47 |
33.10 |
234.37 |
267.47 |
0.00 |
Ⅱ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4.228 |
|
4.228 |
4.228 |
|
4.228 |
0.000 |
总投资(Ⅰ+Ⅱ) |
37.33 |
234.37 |
271.70 |
37.33 |
234.37 |
271.7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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