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淼益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五一电站扩容技改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所申请延续的五一电站扩容技改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你单位于2026年7月6日提交延续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且不存在法定顺延的正当理由。本机关决定不准予延续,该行政许可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若你单位仍需要申请五一电站扩容技改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依法进行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水利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翔宇;联系电话:023—887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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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五一电站扩容技改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