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6月向我局申请重庆市荣昌区北门水厂临时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查,于2025年8月4日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荣昌区北门水厂临时供水工程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5〕57号)准予行政许可。
8月20日,市水资源中心对北门水厂临时供水工程开展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发现实际取水地点及取水方式与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不一致。经核实,你单位申请该行政许可时提交的《重庆市荣昌区北门水厂临时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存在内容不实情形。
11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拟撤销重庆市荣昌区北门水厂临时供水工程取水许可的函》,告知你单位拟撤销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的《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荣昌区北门水厂临时供水工程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5〕57号)予以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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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