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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5-00048 [ 发文字号 ] 渝水许可〔2025〕2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涪江重庆段航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涪江重庆段航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编码:2210-500117-04-01-909799),我局组织专家对《涪江重庆段航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项目涉河段分别位于潼南区、铜梁区、合川区。采用的工程河段防洪标准符合防洪规划和河道划界相关要求。

    二、原则同意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结论。

    本工程拟对涪江重庆段126km航道进行整治(河口至三星枢纽坝下10km),航道等级为三级,设计航道尺度2.8m×60m×480m(水深×航宽×弯曲半径),通航保证率98%

    本工程涉河事项包括:对双江枢纽坝下、中坝子、潼南枢纽坝下、埝塘湾、青岩子、二郎滩、鱼箭坝、磨盘滩、黄家坝、七星中坝、坐金滩共11处滩险,采取筑坝(3处滩险共4条坝)、疏浚(10处)、清礁(3处)等措施进行整治;建设谭家桥、高楼两个航道维护基地;布置航标97处(岸标40处、浮标57处)。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小河坝水文站等单位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落实权属单位及管理部门要求。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市河道事务中心,市河道事务中心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市河道事务中心,市河道事务中心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市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涪江重庆段航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5218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翔宇;联系电话:023-88707092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涪江重庆段航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x

    附件下载:涪江重庆段航道整治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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