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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0-00927 [ 发文字号 ] 渝水许可〔2020〕27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交通局:

    你局提交的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7-500000-48-01-001718)和《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位于重庆市彭水县、酉阳县境内,起于彭水县靛水新城,经万足、鹿角、龚滩、丁市,在铜西设枢纽互通接酉阳至沿河高速公路,路线全长90.338km(彭水41.918km,酉阳48.420km),采用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5.5m,设计车速80km/h。项目由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互通立交、沿线设施及改移工程等组成。项目设路基10.948km、桥梁11.237km/37座、隧道57.433km/30座、互通立交7座、沿线设施13处、改移工程24处(其中改移道路4.32km/13处、改移沟渠4.06km/11处)、施工生产生活区11.89hm2/57处、施工便道51.62hm2/62.10km、弃渣场101.57hm2/30处、表土堆放场255处(其中67处临时占地18.92hm2,其余在永久征地范围内)。项目所需砂石料均采用外购方式。

    项目总占地565.22hm2,其中:永久占地381.22hm2,临时占地184.00hm2;项目总挖方1687.36万m3(含表土剥离91.54万m3),总填方999.85万m3(含表土回填91.54万m3),永久弃方687.51万m3(运至30处弃渣场)。项目拆迁建筑物14.12万m2,拆迁电力电讯线108.75km,均采用货币补偿。项目施工总工期4年,计划2020年7月开工、2024年6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68.63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31.94亿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65.22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36493.5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28746.81万元,方案新增7746.7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2702.37万元,植物措施481.73万元,监测措施286.93万元,临时措施2380.86万元,独立费709.80万元,预备费393.7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91.31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彭水县水利局、酉阳县水利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六)项目开工前向市水利局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可在征得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附件:1. 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doc

           2. 彭水至酉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doc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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