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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0-007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巫溪县马坪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巫溪县马坪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告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渝水许可〔2020〕3号

    巫溪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审批巫溪县马坪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巫溪水利文〔2019〕236号)和相关材料(项目代码:2018-500238-76- 01 -037396)收悉。结合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的评审意见(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准予行政许可如下:

    一、工程位置及任务

    马坪水库工程位于巫溪县中岗乡境内,工程所在河流属长江左岸一级支流汤溪河,坝址位于湾滩河左岸支流茶山河兴隆峡处,距中岗乡11km,距巫溪县城区约125km,坝址控制集雨面积20.4km2。本工程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灌区农村人畜饮水等综合利用的小(1)型水利工程。

    二、工程主要指标

    同意水库正常蓄水位866.00m,相应库容165.75万m3;校核洪水位868.73m,总库容180.1万m³。工程建成后可解决巫溪县中岗乡的龙台、渔沙、银洞、小河等四村0.93万农村人口、1.25万头大小牲畜饮水和1.055万亩农田灌溉用水问题。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一)工程等级和标准

    同意本工程为Ⅳ等小(1)型水库,挡水坝、泄水建筑物和取水建筑物级别为4级;消能防冲和灌溉输水建筑物级别为5级。挡水坝、泄水建筑物和取水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按20年一遇洪水设计;灌溉输水建筑物按10年一遇洪水设计。

    同意工程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建筑物设防烈度为Ⅵ度。

    (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同意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水库大坝、泄水及取水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灌区及各类闸门(阀)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

    (三)工程总布置及建筑物设计

    基本同意工程总体布置及主要建筑物设计。

    本工程主要由枢纽工程和灌区工程两部分组成。

    1.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由大坝、取水(放空)建筑物、生态放水管、上坝公路及管理房等组成。

    大坝采用埋石混凝土重力坝,坝轴线长69.1m,顶宽8.0m,坝顶高程870.0m,最大坝高68.0m;溢流坝段位于大坝中部,溢流净空7.0m,堰顶高程860.0m,采用单孔有闸控制,下游采用宽尾墩+底流消能,消力池长44m,最小净宽7m,底板高程800.5m。

    取水建筑物位于大坝上游40.0m处右岸,采用C25钢筋砼圆筒结构,内径6.2m,筒壁厚1.0~1.5m,塔顶高程870m;设5层取水钢管,中心高程833.8-861.80m,层高7.0m,取水钢管直径800mm,并设DN800闸阀控制,设计流量0.80m3/s。放空管从闸阀室分出,采用DN800钢管,水流入泄槽

    生态放水管布置在右岸非溢流坝段,采用DN200钢管,从闸阀室分水入溢流坝段泄槽。

    上坝公路布置在右岸,接现状公路,长793m(其中隧洞长483m),路面宽4m,采用混凝土路面。

    管理房布置于大坝下游约290m的河道右岸岸坡,采用2层混凝土框架结构,面积382m2

    2.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由主干管、左干管、右干管和支管组成,总长26.34km。主干管长0.3km,起点接水库取水塔,穿大坝右岸非溢流坝段后在桩号K0+301.24处(公路桥)分为右干管和左干管,管材采用DN800玻璃钢夹砂管;左干管长13.3km,采用DN300~600玻璃钢夹砂管和钢管,设12处分水;右干管长11.19km,管材采用DN200~600玻璃钢夹砂管和钢管,设10处分水;支管总长1.54km,采用DN90~225PE管。

    四、工期

    基本同意施工总工期为19个月。

    五、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

    (一)工程投资

    经审核,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4151.55万元,其中:工程部分11582.81万元,移民环境部分2568.74万元。详见巫溪县马坪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核表。

    (二)资金来源

    建设资金主要由巫溪县政府和项目法人筹措,可通过争取市及以上补助、项目法人市场化融资等多渠道筹集。

    六、其他

    (一)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整个建设管理工作由你局负责。你局应督促项目法人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

    (二)请你局按照审查意见要求和批复的设计文件、投资规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工程开工前,督促项目法人按规定完成相关专项审批,并向你局实行安全属地监管备案,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施工监督实施。认真做好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抓紧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局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提出延续申请。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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